随着新一轮IPO的日益逼近,证监会对于新股发行的态度也日益明朗。6月13日,证监会强调,原则上企业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避免过度融资,并强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部门对于包括超募、老股转让等一系列新股发行中的关键问题的态度,已经十分明确,基本证实了此前“窗口指导”的判断。
而在6月13日当天,为了配合即将到来的新一轮新股发行,沪深交易所也同时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规则进行了修改。上交所当天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证监会对外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下发核准批文,发行人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启动发行。因此,在发行人按要求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完成封卷后,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批文。
在此过程中,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的要求,募集资金需求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融资。在发行过程中,证监会还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证监会按发行人过会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批文。
稍早之前的6月9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6月开闸
IPO迎来“窗口指导”》的报道。文中提到,已过会的部分企业有望在本周内获得批文,本轮IPO在3月份修改的基础上,临时进行了“窗口指导”,对包括发行市盈率、超募和老股转让做出了更为严厉的限制。已经过会的企业被口头要求严格限制发行价格,不得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同时被建议不要进行超募,不要进行老股转让。
6月9日晚间,证监会核准了10家企业的首发申请,沪深交易所各5家。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10家企业中已经先后有9家刊登了招股说明书。上述9家企业共计发行股份36952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为35934万股,老股转让数量则仅为1018万股。不仅如此,9家企业中,仅有飞天诚信和今世缘拟进行老股转让。按照股份数量比例计算,老股转让数量占发行总股份数量仅为3%。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从13日证监会的表态来看,对本次新股发行的态度已经十分明确,实际是对募集资金数量进行了严密控制,同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也在暗示拟上市公司不应当进行大规模的老股套现。在这位投行人士看来,证监会此举一方面旨在纠正前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平息市场关于大规模老股套现的争议,同时也努力把IPO整体募集资金规模降到最低,防止新股发行对二级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