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管理新规呼之欲出
今年以来,经济增速下滑承压。据了解,目前,多个地区的实体企业资金流动困境导致社会融资和信用体系陷入僵局,在这种背景下,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民间金融机构经营压力日趋增大。
“现在,全国性的小贷公司监管政策落地预期强烈,诸如成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放开小贷公司可向银行融资的家数为2家,以及取消融资杠杆率50%的限制等,央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不久前已下发征求意见稿,在不久之后就有可能会落实。”某中部地区小贷公司协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在政策还没明朗之前,银行对小贷公司融资的观望情绪浓厚。”
业内专家判断,随着国内对实体融资定向放松的信号越来越强烈,未来诸如小贷公司这类民间金融市场也会得到政策上的疏导,以加速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服务,促进完善实体经济的金融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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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育/绘 |
尴尬 融资限额松绑难消银行顾虑
据悉,前不久,银监会和央行对各地金融办下发了一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取消了过去提到的“只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规定,意在研究和疏通小贷公司资金流动状况。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不少民间融资较为发达的地区早已开始了新的尝试。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副秘书长张睿表示,“从2012年开始,已经有不少省市金融办推出了地方小贷新规,试图从地方层面突破小贷公司的融资瓶颈。其中,重庆、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把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上升到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和福建提高到了100%。”
根据现有规定,小贷公司放款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从现实情况来看,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民间金融经营压力,诸如资金链断裂、借款人跑路等问题日渐突出,小贷公司业务能力和资产质量也参差不齐,即便有对小贷公司融资限额放松的政策预期,但大多银行依然比较谨慎,通常还是给予不高于其资本净额50%的融资额度。即便监管新规会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放宽,但大多数小贷公司内部人士认为,想要提高融资杠杆还需要跟合作银行协商。
就四川而言,当地只有约15%至20%的小贷公司能够从银行拿到贷款,而其中拿足资本净额50%上限额度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放开限制后,小贷公司要从银行拿到贷款,仍有一定难度。
“2013年,在小额贷款公司单个融资处于困难的情况下,四川省内提出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自愿组合方式,以股权和收益权质押、保证金和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形式,抱团增信,向银行机构寻求融资,该提议也得到了国开行四川省分行的支持,但是直到现在,依靠这种方式获得融资并未实现,小贷公司融资还是比较紧张。”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陈泓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坦言。
西南财经大学微型金融研究中心的报告亦指出,为拓宽融资渠道,各地小贷公司近几年尝试借助私募投资、信托机构、金融交易所等创新方式获取资金,但也相继被监管部门收紧或叫停。
困境 行业定位模糊影响发展与监管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课题组与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共同合作开展的全国百家小贷公司抽样调查显示,样本小贷公司贷款投向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农林牧渔业三类行业。
央行对今年第一季度小贷公司的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亿元。这意味着,仅今年第一季度,小贷公司新增人民币贷款仅为银行业新增人民币贷款的0.8%;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不到0.4%。
陈泓贵进一步分析称,“从小贷公司的自身情况来看,其经营策略和方法相比以往更加审慎了;从监管来看,小贷公司作为支持‘三农’、小微经济的重要渠道,当地金融办仍然是鼓励小贷行业发展,整体审批进度上没有明显改变,但在结构上,比如,成都等小贷集中的地方要求更加严谨,而对经济欠发达、机构较少的地方不仅没有限制新增小贷公司的数量,其审批流程可能会更快。”
即便小贷公司从2008年开始全国试点,作为实体经济融资的重要补充市场,力量仍然有限。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小贷公司定位不明确,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再加上融资杠杆等一系列限制,自身发展缓慢。
目前,由于小贷公司未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范畴,也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审批权和监管权在各地政府金融办。“缺乏全国性行业自律机构,也没有部际联席会这类协调机制,从行业监管和政策落实来讲就会大打折扣。”陈泓贵认为。
另外,有关部门近年来相继下发文件就金融机构涉农、涉小贷款的税费做出不同程度减免,但由于小贷公司的尴尬性质,即使经营该类贷款业务,也无法享受相应政策。
实际上,多地小贷公司协会都在呼吁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准金融机构纳税,甚至承认它的金融机构地位,或者可尝试通过持地方金融办特许的金融许可证,但最终都没有实现。业内认为,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看,尽管在多方面对小贷公司放宽约束,但对于小贷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仍是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其中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应该完善小贷公司的制度环境,这是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重要步骤,应该定位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应该按金融机构的税收来执行,它的拨备问题也就可以解决了。另外,小贷公司外部融资的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低于银行客户利率,由于这类公司不是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因此,风险就要大于受监管的金融机构。
预期 进一步发挥民间金融支持实体作用
从今年二季度以来,中央层面接连释放出针对实体经济融资的定向放松信号,主要针对“三农”、小微企业两大领域,以及与民生相关的首套房贷款市场。实际上,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民间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发挥着对“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市场补充作用。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通过全国性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或者成立全国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机制,不仅能够促进这一民间金融领域的发展,也能够防范融资乱象的风险。
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在大多数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归属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各地在融资、税负等方面的政策显现出较大差异,有的地方监管过于保守,行业创新受到抑制。未来应该明确指定央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统一进行政策协调、风险控制和市场规范。此外,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有利于自律机制生效和系统风险防范。
另外,还应该建立小贷公司分级评价和监管制度。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动态评级体系,对于信用级别高的小贷公司可以提高其在银行的融资杠杆,引导其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对于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的小贷公司则要加强监控和检查,建立退出机制,严防违规个案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研究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出:“民间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仍有较大的空间,这一市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解决金融资源的配置问题,因此,在监管层面上应该更加明晰监管责任、制定相应的规则,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征信体系也亟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