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从今年7月1日起,在广东,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政府规章立项将被拒。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 部门利益法律化广受诟病,“让行政权力回归其本来位置”呼声日高。法无授权即禁止,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将不予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等,都不予立项。这是堵截部门利益法律化的一项有效制度。 部门利益法律化实质上是一个公权沦为与民争利的过程。其表现主要是,强化自己的职权,弱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自己的威严,轻便民利民;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轻对日常行为的引导;重对管理相对人的治理,轻对自身的规范。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处罚内容,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却少得可怜。 公权部门获取的利益多了,民众的利益空间就被挤压。部门利益法律化,必然是公众利益福利被“合法化”剥夺。其根本危害还在于:一些部门不再满足于仅仅在一般执法活动中寻求部门自身利益,而且进一步上溯到立法的源头,通过主导立法过程将部门利益制度化、为部门私利披上“法律化”的合法外衣,以便实现部门利益的长期稳定化、最大化。而这破坏的是国家法制的统一,败坏政风和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使行政效率低下,背离便民利民的原则。 因而,政府每一个规章都应当接受“部门利益法律化”拷问,过好立项关、专业关、审查关、民意关。要做到这一层,除了民主立法之外,就是要从制度上堵截为部门利益立法的立项,使其不进入立法程序。广东省“为部门利益立法不予立项”,就是这样的一个制度,值得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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