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以后“慎用微信这样的非正式交流工具”就能万事大吉,并不是因为微信这种非官方沟通方式的存在,导致了此次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泄密门,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卖方服务模式长期以来游走在灰色边缘,这次只是不小心通过微信朋友圈被暴露出来。
近期,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的一则微信消息引起轩然大波。
6月6日上午,张明芳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关于上市公司的消息,内容为:“【中信医药张明芳&丽珠集团重大跟踪】丽珠集团将于下周二(注:6月10日)公布管理层限制性股票+股权方案:以2013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14~2016年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15%、20%、30%,我们看好公司研发、销售能力及产品线,随着公司激励机制的完善,未来三年业绩增速逐年加快确定,维持‘增持’评级。”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目前正是内幕交易“严打”时期,此则消息一出,一些买方研究人士为撇清关系,纷纷退出张明芳所在的微信群,此事件也得以引起普遍关注。
此后张明芳又发了一条想挽回损失的短信,该信息内容为:“各位领导和朋友,今天发丽珠微信确实失误,给您造成困扰。深感抱歉!今年我们没有对丽珠发邮件、短信和报告这样正式的信息。今后我们会注意慎用微信这样的非正式交流工具。拜托各位谅解、不要放大和发挥!纷纷退群者,您以后不愿再接受我们的正式研究报告和调研、电话会议邀请了吗?”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以后“慎用微信这样的非正式交流工具”就能万事大吉,并不是因为微信这种非官方沟通方式的存在,导致了此次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泄密门,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卖方服务模式长期以来游走在灰色边缘,这次只是不小心通过微信朋友圈被暴露出来。
此次微信泄密事件中,不免要追问的是,这一涉及上市公司丽珠集团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能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在此次中信微信泄密事件中,还需要追究责任主体和行为认定的有三类。
第一,在卖方研究机构中,关于丽珠集团的未公开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涉及人员有哪些?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所涉及行为人建议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第二,在买方基金公司中,知晓此内幕消息,并通过此消息为依据买入丽珠集团的人员涉及哪些?所涉及金额有多少?第三,在上市公司中,透露此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是谁?所透露的人员涉及哪些范围?相关行为人是否有提前买入丽珠集团的行为?
卖方的研究服务,本该是运用公开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但中信证券微信泄密事件暴露了卖方研究市场混乱格局的冰山一角。多位买方研究人士向记者表示痛恨这种兜售“内幕信息”的卖方服务模式,打乱了基金行业正常的研究工作,但是心里又非常矛盾,毕竟基金经理每天都要面临沉重的排名压力,业绩考核也趋于短期化,因此在信息即价值的金融市场中,又不得不去关注这些内幕信息。
从整个券商研究行业的层面来看,也存在研究员产能过剩的现状,每天的研究报告多如牛毛,券商之间的佣金争夺也日趋激烈,种种因素导致一些研究员剑走偏锋。此次微信泄密事件,也难免会给去年市场佣金第一的中信证券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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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层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今年上半年,证监会重拳出击,查处多起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
5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
5月19日,证监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的相关工作。证监会主席肖钢强调,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
肖钢称,要加强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和线索发现,按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坚决打击欺诈上市、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深化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大行政、刑事追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