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9文件配合优先股出台
拟发行总规模已达2810亿元
2014-06-07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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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为了配合优先股试点办法的实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9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就在当天,继浦发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之后,兴业银行发布了300亿元的优先股预案,至此,中国银行业拟发行的优先股规模已经达到了2400亿元,再加上3家非银行上市公司广汇能源(50亿元)、康美药业(60亿元)、中国建筑(300亿元),目前,仅已经披露的拟发行的优先股的总规模已经达到了2810亿元。

  邓舸表示,此次修订文件旨在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完善投票和披露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细化股东权益类型,完善并购重组规则。

  本次修订,一是在《章程指引》的注释部分明确了优先股的定义,并提示公司在章程中就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能否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利以外就其他条款设置不同的优先顺序等作出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对照《意见》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披露规则”等具体要求,相应修改、补充了上述规范性文件。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还对并购重组规则作出完善:明确计算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时,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可针对优先股和普通股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为规范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或配套融资,本次修订补充了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6月6日当天晚间,兴业银行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在境内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优先股,拟向不超过200名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其中第一大股东福建省财政厅拟认购25亿元。此次发行的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一级资本。

  至此A国已有4家上市银行公布了优先股发行计划,总规模达到2400亿元。其中,浦发银行拟发行不超过300亿元的优先股;农行拟发行不超过800亿元的优先股;中国银行拟分别于境内和境外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和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优先股。除了银行股之外,3家非银行上市公司广汇能源、康美药业、中国建筑也拟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规模分别为50亿元、60亿元和300亿元。至此,拟发行优先股的总规模已经达到了2810元。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四大中国国有银行巨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必须在2018年以前将其一级资本率提高至9.5%。巴克莱银行的银行业分析师May Yan认为,中国各大银行将需在未来几年时间里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最多人民币1万亿元的资金,才能满足上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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