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宝山道的一个不起眼的底商,天津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俊成见到记者,就迫不及待地倒起了苦水。
事件回放
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园林)是在天津市注册的国家一级资质园林绿化公司,2011年1月中滨园林参加了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塘沽开发总公司)塘沽海洋高新区海川路景观绿化工程、塘沽海洋高新区西中环景观绿化工程两个标段的招标,并双双中标。而此次中标,不仅没有给中滨园林带来应有的盈利,反而让张俊成陷入烦恼的“漩涡”。
张俊成告诉记者,2011年参与塘沽开发总公司的投标时中滨园林公司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并遭受了百万元财产损失。他说,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塘沽开发总公司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投标单位每个标段向开发总公司交纳“项目诚信保证金500万元”,只有交纳该诚信金投标单位才有投标资格。为了避免损失并拿到工程,中滨园林向开发总公司交纳了这两个标段的诚信保证金共计1000万元。后经过评审,中滨园林所参投的两个标段均中标,中标结果也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了。但在公示第八天的时候,塘沽开发总公司的招标代理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中滨园林,两个中标标段的其中之一的“塘沽海洋高新区西中环景观绿化工程”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在另一工程中被占用,中标可能无效。
随后,塘沽开发总公司计划部部长仇少云通知张俊成,要求中滨园林“退出西中环景观绿化工程”。张俊成称,“当时仇少云说了只要中滨园林同意退出西中环标段,海川路标段还继续干,还表示两个标段的诚信保证金1000万一分不会少全部退还。”张俊成虽不情愿但是同意了仇少云所提方案。
张俊成无奈地叹了口气,接着对记者说,“就在我同意仇少云提出的方案后的第三天,仇少云又来电话,说他们老总说关于西中环项目,我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已经在别的项目占用,属于废标,给塘沽开发总公司造成了损失,要罚我公司300万元,还要中滨园林写承诺书同意自愿罚款。如果我公司不写的话,两个标段的诚信保证金1000万一分也不退。”
“当时确实是实属无奈,我们按照规定投标,审标、评标都是塘沽开发总公司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中标后说我们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中被占用,为何之前没有发?”张俊成说事已至此,为避免更大损失,中滨园林只得签下了他们认为的不平等协议。塘沽开发总公司后将西中环项目指定给了其他公司施工。
经过施工,海川路工程竣工并提前办理了移交手续,但是开发总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余万元,中滨园林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经过协商,2012年12月25日,开发总公司同意给付工程款9178761元,但根据合同,延期付款利息270余万元其不同意给付。又经过进一步协商,塘沽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王建军提出以返还保证金的方式支付利息183万元,同时要求中滨园林放弃剩余的117万元诚信保证金,不再向其追偿。
张俊成告诉记者,因为当时临近年关,中滨园林急需资金解决民工工资,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中滨园林签署了上述协议。但直至今日,塘沽开发总公司也未给中滨园林开具300万元的罚款单,这直接导致公司至今未能结账。
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塘沽开发总公司计划部的仇少云部长。仇少云直接告诉记者,“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去年中滨园林向法院起诉,后来庭外和解,结果是双方认可的。当时双方律师都在场,最终的协议都自愿签了啊,对于罚款,中滨园林没有异议啊!”仇少云表示,诚信保证金按项目标的比例收取是行业惯例,交与不交是乙方自愿。而罚款也是当时在条款里明确有规定的。建筑法规定一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两个项目。所以,中滨园林的项目经理已经负责了别的项目,属于欺诈投标行为,必须要罚款。
诚信保证金暗度陈仓
诚信保证是否应该收取?业主究竟是否有权对投标单位进行罚款?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塘沽区建委招标管理科等相关部门。招标管理科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诚信保证金”的收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建委招投标监督部门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如招标文件有明确提出收取“诚信保证金”的表述,招标监管部门是一定不会予以审核通过的。该工作人员介绍,若招标方单独向投标方发出的“诚信保证金”收取的通知,故意避开监管机构,不送到监管机构审核,这种暗度陈仓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甲方为了保证参与投标的乙方的资质,收缴“诚信保证金”在如今的招投标过程中较为普遍。建筑法确实也规定,一个项目经理确实不能同时兼顾两个项目,如果已经负责了一个项目,另一个就要作废。
立法滞后行业陈规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我国的建筑行业,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建筑法规定的,而任何法律都没有关于诚信保证金的收取规定,都是不成文的行规。所以中滨园林认为,总公司收取诚信保证金是不合法的,罚款就更是违法了。
对于“诚信保证金”的合法性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杨荣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投标企业必须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规定,因此从法律上说诚信保证金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双发是自愿以合同的方式签署的,那就应该遵从合同约定。即便是投标企业自愿交纳“诚信保证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如何处理条款“诚信保证金”做明确的约定,招标方不能事后以单方理由克扣,因为单方认为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开所谓的罚款单,因为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都不是政府机构国家机关不具备执法权,无权开罚款单。
而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还是1999年修订的,对于招标保证金的规定是项目的2%——5%,上限为80万元。但现在的项目动辄上亿,80万显然不能适应当下的环境要求,该法律已经明显严重滞后,应该尽快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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