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印花税明确1‰单边征收 专家建议减免征
2014-06-04   作者:记者 吴黎华 赵婧/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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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正式明确了新三板、优先股同主板市场一样在印花税上执行单边1‰的税率征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A股市场的投资者已经累计缴纳印花税7650亿元。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当前的情况下,应当重新评估包括印花税在内的一系列证券税收优惠政策,可考虑减征甚至免征印花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同时,上述两部委还发布了《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在税收方面,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新三板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此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对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即由原先的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也就是说,目前无论是在主板中小板还是在创业板市场,均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则显示,2014年印花税预算数为490亿元,比2013年执行数增加34.45亿元,增长7.6%。《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2007年至2013年,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实际征收数量分别为1945.15亿元、979.16亿元、495.04亿元、527.82亿元、425.28亿元、294.4亿元和455.55亿元。同时,按照证监会此前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投资者累计缴纳印花税6900亿元,各种交易费用6200亿元。也就是说,加上2012年和2013年的数据,自中国股市创立的25年来,投资者累计缴纳印花税高达7650亿元。然而,同期这些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少得可怜。WIND统计数据显示,25年来A股总分红金额仅为3.38万亿元。
  新“国九条”提出,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目前证券市场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而言,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印花税这个能给投资者带来立即的、真金白银的措施应当被考虑。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在现在A股2000点的位置,政府迫切希望市场好转,进行印花税减免的最好时机也到了,在现在这个特殊阶段,应当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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