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网站3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