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让股票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
2014-06-03   作者:  来源:财政部网站
分享到:
【字号

    摘要:财政部网站3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新三板印花税本月起单边征收 2014-06-03
· 楼继伟:不愿用印花税 2014-03-23
· 楼继伟:印花税使财政部面临压力 不愿意用这个税 2014-03-23
· 澳银行家呼吁对外资加征印花税 2013-10-28
· 证券交易印花税也该降了 2013-06-24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