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示,自6月1日起,放宽海南省户籍购房者在海口购房落户政策:购单套房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可落户五人。
《意见》明确规定,自6月1日起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合同备案的海南省户籍购房人,可在海口市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的户口,申请登记户口人数总计不能超过5人。
《意见》还对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做出调整。《意见》规定,从年龄条件上,满2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限价商品房;从户籍条件上,在本市实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或属市人才计划引进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的可申请限价商品房;从住房面积条件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含政策性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可申请限价商品房。
《意见》规范了预售行为,提出在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方面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定执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将视执行效果再定是否延续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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