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作为考核指标 不达标省领导或被国务院领导约谈
2014-05-28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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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考核办法》,规定将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规定将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2012年国务院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重点区域PM2.5年均浓度下降5%,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在10项指标中,单项指标分值最大的是大气环境管理,为16分。其下又分解为6个子指标,其中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排前三位。

  子指标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分值最高。

  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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