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
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颁布
2014-05-27   作者:记者 张彬/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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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
  发改委表示,实行核准制,是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而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为此,《办法》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
  为更加醒目地体现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发改委称,《办法》的标题由原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
  另外,《办法》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审批权下放、审批门槛降低后会否引发地方政府重新上马高污染、产能过剩产业项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孝德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一方面,政府让利,减少干预行为,减少投资审批,这是做“减法”;另一方面,政府对污染企业、产能过剩行业的监管在不断加强,这是做“加法”。“市场经济该放的要放,不能说怕出现问题就不放了,降低门槛,给投资者机会,这个权力不是下放给地方政府,实质上是下放给企业,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中央加大监管,这样才能形成有质量的市场体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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