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应从个案入手堵漏
2014-05-24   作者:言志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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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看光伏市场环境不好,我就清仓了,幸亏当时及时割肉,要不然就亏大了。”一位投资者在得知*ST超日暂停上市的消息后如是说。

  在*ST超日发行的“11超日债”宣告违约后,*ST超日的退市预期与日俱增。日前,深交所发布公告称,*ST超日因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该公司股票自5月28日起暂停上市,同时,其发行的“11超日债”自5月30日起终止上市。

  这是今年继*ST长油拟退市以来,引发市场强烈关注的第二个拟退市的案例。众所周知,终止上市作为一项退出机制,是资本市场市场化运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上市公司的退市和上市一样,是一项正常的市场行为。但长期以来,复杂的退市程序,较长的退市周期,让上市公司钻了空子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同时也让投资者难以形成理性的投资理念。

  据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的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年平均退市率不足1%;而美国纳斯达克的退市率为8%,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为12%,每年超过200家公司从该市场退市。

  在具体操作中,退市的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市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兼并收购等原因自主退市、自然退市;另一类是违法违规或者不再满足上市标准而强制退市。对于像*ST长油、*ST超日这些已经满足退市条件、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该退市的就要按照退市规则执行,绝不能再让“乌鸡变凤凰”的现象屡屡发生。

  要进一步推进退市制度的执行,必须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堵住相关财务标准的漏洞;但更重要的在于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一方面斩断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的血肉关系,从上市的“源头”入手,不搞地区、行业上市平衡,打破各个利益主体的链条,让上市符合市场化选择;另一方面,公司在终止上市之后重新上市,要不低于IPO的要求和标准,不给已终止上市而寻求再上市的公司开设绿色通道,在平等和公平的条件下完成所有上市的手续。同时,对于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应注意做市场化方向的引导。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以来,监管层对于退市制度的推进可谓是不遗余力。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态要建立起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日前发布的新“国九条”中,对于退市有了进一步的强调,并明确“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被业内所广泛赞许。

  吐故纳新,有进有出,方能让A股市场形成一池源头活水,源远流长。退市制度应当从细节入手、从个案入手,逐步推进,最终形成一个健康的市场进出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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