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举债阳光化、市场化的重要探索。
自发自还试点是否意味着我国允许地方自主发债?新办法释放哪些市场化发债信号?
在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看来,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并非完全的自主发债,实际是自行发债的升级版。不同之处在于,自行发债虽允许地方自己组织发行,但还是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再从地方扣除还债本息;而自发自还则强调地方要自行还本付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自发自还试点的推出,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提供隐性担保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推进阳光化举债。
对于市场关注的“自主发债”,专家指出,理论上应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目前看,自发自还试点地区在发债额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
此次纳入试点的上海财政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自发自还离自主发债还有距离。自主发债需要具体一系列前提,包括地方债务公开,取消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负债全部纳入预算,并报人大批准。目前各地方融资平台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加剧地方财政和融资压力,此次试点推出有利于推进地方债券的长期化,扭转当前畸形的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