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银行监管制度公布 上海自贸区金融机构准入放权
并设独立监管处
2014-05-15   作者:记者 蔡颖/上海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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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制度落地。5月14日,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形成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通知》涵盖了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实施细则、区内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区内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内银行取消了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而是采取分支机构设立事后报告制,同时,对这些分支机构的高管任命也实行事后报备制。这种调整被业内认为是与国际监管惯例接轨。
  另外,《通知》还优化了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存贷比考核。在监管流程上也放权于基层,即银监会批准上海银监局设立专门的自贸业务监管处室,专职履行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属地监管职责。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说,“银行业监管理念需要更加注重让权于市场,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本次制度中关于简化试验区内部分准入事项流程、要求银行机构做好试验区业务风险自我评估等要求,一方面赋予了银行机构更大的自主经营空间,另一方面,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自我管控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也将有助于在风险管理和防范方面,进一步厘清银行与监管部门的边界,优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关系,落实中央提出的‘梳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改革要求。”
  对于上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知》在附件中的规定是,“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包括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同时还规定,“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在银行业高管看来,简化了机构入驻试验区的审批流程和放开网点入驻计划,正是在实践金融机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审批放权和国际规则一致,香港金管局也是如此。对于国有大行而言,机构网点数量的放松意义更大。一般国有大行的网点增设数量总体是有限的,那么,在新制度下,我们就不需要撤销一些其他偏远地区的网点来增设自贸区网点。”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助理周和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可以预见的是,自贸区内银行服务网点会迅速增多,覆盖面会更广。
  此外,为了推进既契合当前的银行管理模式又符合自贸区需求的监管制度,银监会也考虑在自贸区内尝试优化存贷比考核,建议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初期不实施对区内分支机构的存贷比考核,也就是说,区内分支机构可以适当突破75%这一上限要求,不过商业银行具体实施什么考核管理方式,还取决于自身状况。“这主要是由于自贸区内当前对融资的需求量更大,而存款的来源相对比较少。”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说。
  “原本银监会关于75%的存贷比考核就是针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并不对各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有具体要求,因此,银行可以根据各地分行发展状况、经营管理水平、资金收益率的现实来实施管理。不过,对于流动性资产风险,监管部门严格要求纳入总行体系,采取审慎监管,自贸区内机构最终的资金安全将由总行托底。可以预见的是,自贸区内流动性风险将是未来防范的重点。”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王新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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