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对医药企业来说更是如此。而5月7日通过证监会发审委上市审核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发布广告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黑榜的常客,而莎普爱思招股书却对此只字未提,其信息披露涉嫌故意遗漏。 莎普爱思的主营业务为滴眼液与大输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预防、治疗白内障的莎普爱思滴眼液等系列眼科药品等。《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从2008年至2012年,莎普爱思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产品不合格或违规发布广告被通报事件,包括其旗下重点产品“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在内的多个产品曾被浙江、广东等省的药监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药品”、“劣药”并通报曝光。 2009年11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2008年广州市药品抽验工作情况,公布的《2008年广州市药品检验不合格明细表》显示:莎普爱思生产的批号为“070919”、规格为“5ml:25mg”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被认定为不合格药品,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该规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最低装量”,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该规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检查可见异物、装量”,抽验分类分别为“打假抽验”、“打假”。 2010年3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显示:莎普爱思生产的批号为“080728”的“头孢克肟分散片”被认定为不合格药品,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检验机构为“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011年3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0年第四季度广东省药品质量公告,258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128个品种283批次的药品为劣药,其中就包括莎普爱思生产的批号为“100304”、规格为“0.1g”的“头孢克肟分散片”,经销企业为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旭峰药店,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检验机构为“佛山市药品检验所”。 2011年6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2011年3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350次被曝光。 2012年11月,长沙市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宣布莎普爱思治疗白内障的产品“莎普爱思”因涉嫌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被勒令下架暂停销售,指出商品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因产品不合格、违规发布广告而被通报事件如此频繁地发生,让人不禁对莎普爱思的产品质量产生疑问。而莎普爱思招股书却对上述问题视而不见,此举更让人对这家医药企业的诚信有所担心。 莎普爱思招股书称,根据平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2011年-2013年)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无任何产品质量不良记录,且未受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报告期内无因违法进行药品研发、生产、广告发布、经营等而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莎普爱思2012年7月25日签署的招股书也显示,公司自2008年1月1日以来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无任何产品质量不良记录,且未受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也无因违法进行药品研发、生产、广告发布、经营等而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指出,根据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莎普爱思应在其招股书中披露产品多次被认定为“不合格药品”、“劣药”和违规发布广告等信息并进行详细合理解释,阐述该等情况对其公司经营以及未来上市存在的或有影响,满足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莎普爱思未披露以上信息明显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信息披露存在不完整、故意遗漏等违规之嫌。 耐人寻味的是,莎普爱思招股书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承诺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莎普爱思招股书为何未披露上述产品不合格、违规发布广告而被通报事件?其信息披露是否违规?《经济参考报》记者拨打招股书提供的莎普爱思董秘吴建国联系电话,接电话的女同志表示“董秘不在”,她记录下了记者的相关采访问题并将转告董秘。记者又拨打吴建国的手机号码,但无人接听。截至记者发稿时,公司未有任何回复。针对莎普爱思存在的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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