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后不足部分,由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按污染贡献率分摊补足。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济南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县(市)区向市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省级补偿该市的资金一并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上述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后不足部分,由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按污染贡献率分摊补足;实施生态补偿后结余部分纳入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