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9日发布通知,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组织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另外,针对市场关注和容易误读的内容,证券业协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相关问题解答》,与上述规则一同发布。
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新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二十条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是指网下投资者还是指配售对象?
答:满足《业务规范》第十五条第四款“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投资者是指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包括有效报价网下个人投资者和有效报价网下机构投资者。
二、问:如何理解《业务规范》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
答:《业务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参与网下申购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股票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三、问:如何理解《业务规范》第二十五条“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中“其他投资者”及“配售比例”的含义?
答: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投资者报价、报价时间、申购价格、申购数量、投资者类型、独立研究及评估能力、锁定期安排和长期持股意愿、风险承受能力、历史申购情况、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长期合作情况、协会对网下投资者的评价结果等指标对其他投资者进行分类。
《业务规范》第二十五条中的“配售比例”与第二十四条中的“40%”及“一定比例”意义不同。“配售比例”是指获配股份数量与参与申购数量的比率,“40%”与“一定比例”是指网下发行股票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