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农民利益?农业大省河北将采取“严格监管”与“扶持鼓励”两手并用措施加以推进。
针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流转事宜,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将采取多种措施化解流转中的纠纷,保障农民权益。
省级将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县、乡(镇)政府将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同时,在县、乡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依法调处纠纷。
按照要求,土地流转双方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同时,严格流转监管,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粮化,严禁农用地非农化。
在土地流转中,河北要求应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可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严格监管基础上,河北将通过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承担农业项目范围、强化金融保险支持、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等措施,扶持鼓励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种植业大户发展。
河北提出,将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扶持。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将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同时强化金融保险支持。
针对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问题,河北省提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允许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针对粮食、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和规模养殖场等,将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