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市小汽车指标降至15万辆,其中还包括2万辆新能源车。社会上各种倒腾购车指标的作法不少,如私下协议买卖、租用闲置指标、挂靠公司使用车牌等。那么,购车指标究竟是什么?能否对其进行买卖、出租、挂靠或作价?
转让身份证和购车指标无效
王刚与李强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王刚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转给李强,指标与身份证终身归李强所有,指标不可与车辆一同出售。如果以后车辆出现违章与交通事故,由李强负责,与王刚无关。如违约王刚有权取回身份证与指标。李强将上述小客车车辆指标用于二手车的收售。王刚的身份证由李强持有。后王刚诉至法院,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该协议涉及对身份证及小客车购车指标的转让。首先,对身份证的转让,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而购车指标,《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
作价购车指标无效
王翠与李成离婚。2012年9月,作为离婚后的财产补偿,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李成将自己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及购车指标转让给王翠所有,总价格为10万元,其中车辆价格6万元,购车指标价格4万元。后李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成的诉讼请求。
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不可作价买卖亦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协议中关于购车指标的作价转让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租用车辆指标无效
2011年8月,李东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李东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落户到运输公司,挂靠到该公司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李东所有,李东有经营自主权,运输公司不干涉李东合法营运。挂靠期间,运输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李东保险费和车船税。运输公司为李东办理等级评定、二级保养、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手续,费用由李东负担。后李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运输公司返还挂靠费、信用保证金。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
该合同名为挂靠合同,实际系运输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车辆牌照营利。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样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社会上各类关于规避购车摇号政策的支招普遍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一些做法虽然可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基于法律上对该类做法的否定性评价,双方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转让费或挂靠费问题。作为持有闲置购车指标者或被挂靠一方的运输公司,因为其握有车牌及购车指标,收取数额不低的转让费或挂靠费。因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作为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转出方或被挂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但因为该类案件往往并无正式的财务收据或书面的收条,转入方或挂靠方想要索回费用存在较大难度。
其次,保险理赔问题。实际用车人并非登记意义上的车主,相应的保险及理赔事宜均由登记车主出面进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是实际意义上的车主垫付维修、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登记车主。
另外,转出一方也存在法律风险,如其在转让购车指标时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一并交出,而持有人用于非法用途,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