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写入新环保法 强制试点范围将扩大
2014-04-25   作者:王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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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4月24日,历经四审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在第52条新增上述关于环责险的规定。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此次环保法的修改特别注重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环责险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环责险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环责险因为关乎公众利益而备受关注,而是否需要“强制”也一直伴随着争议。

  “从国外经验来看,发展环责险一般有两条路径,一是强制投保,二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迫使企业投保。”一位保监会人士解释称。

  根据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其承保的是依法应当赔偿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对责任保险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间接强制

  在新环保法三审时,有业内人士呼吁明确环责险的强制地位,希望通过强制投保来推动环责险的发展。但有交强险的经验在先,监管层对于“强制与否”还是采取谨慎态度。

  别涛表示,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最终目的在于控制环境风险。发生环境风险损害之后,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恢复,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补偿。

  去年国务院已将部分环境污染高危行业作为环责险的强制试点。上述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主要是在重金属和石油化工行业,保监会和环保部计划在今年把试点范围扩大。

  另外,还将对环责险制度进行完善,保监会将联合环保部在两个《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发布涉及规范投保行为等内容的相关文件。两个《指导意见》是指,2007年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别涛也表示,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工作包括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拿出相应名单;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合作等。

  “从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入手,环责险现在相当于采取间接强制的模式,可能也更符合现实状况。” 一位财险人士在提到强制试点时称。

  上述保监会人士也认为,强制必然会带来强制后的问题,首先如何确定哪些企业在强制范围内,其次保险公司如何定价,这些都涉及到公平问题。强制的确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未必所有的责任险都要搞强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环境去引导企业投保,可能更符合保险本身的特点。

  公益诉讼平台搭建

  保险是市场化条件下化解风险的手段,突出保险的市场作用是发展环责险的另一条路径。要让企业自觉投保,就需要法律规定高额处罚和赔偿,但是在我国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

  上述财险人士认为,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造成污染后,现行法律要求其赔偿的数额和力度都过轻,与此同时,责任险也很难测定相应的赔偿限额。在整个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之后,如果污染的企业被处罚和赔偿得倾家荡产,就会有意识通过环责险来转嫁风险。

  “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投保后,就可以逆向选择去肆无忌惮地排污。”

  环责险在国外被视为绿色险种,签发的保单也被称作绿色保单。拥有绿色保单的企业就表明其资质符合环保要求。当突发事件发生而造成污染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

  上述保监会人士还表示,监管机构近年来力推环责险,主要就是希望通过保险来建立事前防灾防损的机制。保险公司通过专业的保险手段提前介入环境污染风险,比如核保时,如果不符合环污标准,就有可能不承保。

  此次环保法修订案四审稿中,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限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起三审稿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规定,已有很大扩容。

  上述财险人士认为,要求企业消除污染是公益诉讼的一种,一旦诉讼成功,企业需要支付巨额的清理污染、恢复环境的费用。在企业承保时,也可以将清污费用纳入环责险的承保范围。

  “不管怎样,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平台已搭建起来,渠道已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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