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明年起施行
环保税或取代排污费
2014-04-25   作者:王颖春 孙潇潇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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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环保法明确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环保税将取代排污费、第三方环评机构违法需承担连带责任等一系列新规。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这是一个新增加的措施,尤其针对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企业,要优先考虑环境责任保险。”

  别涛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继续联合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包括:鉴别、筛选高风险企业,列出企业名单;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方面携手推进环境责任保险。

  “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最终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发生环境风险损害之后,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救济,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别涛说。

  自2007年以来,环保部便与中国保监会合作,联合推动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2013年初,两部门又开始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底,两部门发出了试点报告,应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出于控制环境风险高发、频发的实际需要,本次环保法的修改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正式写入了环保法。

  环保税或取代排污费

  新的环保法同时透露出排污费将逐步向环境保护税过渡的趋势。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现在是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管理。因为现在的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要逐步从‘费’走向‘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除了从费到税的转变外,新环保法在污染企业罚款方面将更有针对性。“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造成的后果、企业的违法所得等方面,来决定罚款的数额,所以今后的罚款数额会更具有针对性,很可能要相应地提高。但是这次修订后的环保法中,暂时没有设定上限,只是规定一个规则。”别涛说。

  第三方环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监督,环保法修正案也有相应规定。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止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他们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和厂家勾结,比如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时,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他们予以约束,是比较严格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首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显示,2012年沪深股市两千多家企业中有617家企业发布了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第一、二产业426家,第三产业191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一、二产业环境信息披露合格率为18.31%,第三产业为6.81%。

  “按照国际标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非常不乐观。不仅分数偏低,很多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缺乏明晰的数据,可比性数据更少。有些企业在社会上有重大的环境负面信息,但在环境报告中却是零披露。”北京化工大学低碳经济研究中心刘学之教授说。因此,规范第三方环评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对于环境监测与保护至关重要。

  另外,新环保法新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检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信春鹰表示,本次修改环保法还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这些都是通过大的制度回应社会的要求。”信春鹰说。

  其他机制创新还包括:采取联防联控的模式防治区域大气与流域水污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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