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个世纪以来,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经历了建立国有企业、国企私有化、再国企化等多轮历史进程,目前许多国家形成了政府干预与自由竞争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形态,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分类改革 “黄金”控股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仍然保留了不少国有企业,除了一些私人不愿意进入和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和领域外,在许多自然垄断行业、资源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也广泛存在。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尤其是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前列的北欧国家,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一直占有相当的比重。一般在改革之初,这些国家就将国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区分战略核心企业和一般竞争性企业,对不同属性的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改革。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当前国企分类是国企改革的基础问题,他认为可将我国国企分成三类。一是公益型国企;二是资源垄断型国企,牵涉到国家战略安全,例如能源企业等;三是性质上利润型、形式上经营型、运营上竞争型的国企。
广东省社科院国有资产监管研究中心主任梁军认为,除了带有“国有公共机构”性质和功能的企业必须保持国家所有以外,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可以有限度地主动让出部分市场盈利空间。
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认为,政府可以通过“黄金股”对一些战略核心企业进行控制。“黄金股”在西欧国家非常普遍,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黄金股”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分红,不承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股份一般为象征性的1%。而拥有“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股东即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以确保国家战略安全利益和职工利益不受威胁。
分步实施 先易后难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下一步国企改革应遵循“先易后难、从小到大”的原则,以改革亏损中小型国企为突破口,分步实施。
从俄罗斯和东欧改革失败教训看,“民营化”过程不能过于激进,由于我国“民营化”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健全公正的“民营化”监督体制、民主透明的“民营化”运作机制等,因此目前的“民营化”应该先进行增量改革阶段,而非大规模的“存量改革”。
推行混合经济需要多长时间?受访专家建议,下一轮“民营化”可以考虑设立一个5年期和7年期的时间表。在5年之内,完成中小国企的民营化和大型国有集团母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使国有经济在工业中的比重降到30%以下。在10年之内,完成大型国有集团母公司的国有绝对控股到相对控股甚至参股的过渡。
梁军认为,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和认真执行防止趁机掠夺国有资产的各项法规制度,在明晰产权关系、搞好产权登记、完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治理、强化资产评估、规范产权流转、加强资产监管七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建议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外部监管职能,国资委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的同时,要主动接受人大的质询和检查,还应建立接受全社会监督的正常渠道和机制,建立开放式、直达式、一站式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督办、弹劾机制,使全体公民对国资监管与运营进行全方位监督。
政企分离 各归其位
李锦认为,当前国企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有效实现政企分离,政府对企业由直接控制改为间接控制,使国企真正进入市场。
目前一些人竭力鼓吹全面民营化,显然是一种浮躁心理。德国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非常明确,民营化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改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并使两者分离,形成独立于政府的经理集团,并置于众多股东的有效监督之下。德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证明:民营化并不等于将国有资产全部变为私有财产,它仅是调整改变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方式,使其由直接控制改为间接控制。更重要的是,通过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改善和加强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变过去国有企业单一化的管理形式为多样化的管理。
梁军认为,实现政府的“分开”和与市场的“结合”,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开,而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家及全体人民分开,亦即不能搞全盘私有化或变相的私有化。
二是国企国资市场主体地位的强化,不能以牺牲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为成本代价,所有的改革努力,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为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