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近日,银监会合作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14]11号,下称“11号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下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清理。
其中,明确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非标资产投资方面,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理财资金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同时,要严防与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另外,还要求这些金融机构的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级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银行体系下的期限错配将减少,货币市场利率宽松将成为常态。另外,银行非标资金将由过去的基建、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转为流向国家信用部门和实体经济,资金结构性变化将拉低中长端收益率。”中信证券首席债券分析师邓海清分析称。
中部地区一银监局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出,“近年来,有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在做非标资产投资和开展一些理财业务,有的存在监管套利行为,而银监会的文件并非一味限制,而是引导其合理配置非标资产,同时强化风险隔离。”
11号文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将各类资源主要配置在“三农”领域。非标资产投资要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实体经济为前提,将资金资源向“三农”与小微企业倾斜,加大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需求特点产品的资金支持。
但是,在操作过程中,11号文明确要求,投资非标资产要与存贷款等自营业务相分离,同时强化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具体而言,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要符合银监会相关文件,以及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同时,在风险隔离方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以合同的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除了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准确计量风险外,银监会还规定,要严格期限错配管理与集中度管理,优化投资结构,防范流动性风险。“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级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11号文强调。
按照11号文要求,各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2014年年底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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