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工程因串标居间费被罚没
2014-04-17   作者:记者 林苗苗 涂铭/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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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总金额两千余万元的工程,因居间人诉中标者拖欠居间费而惹出民事纠纷。二审中,法院发现并认定双方在投标中有串通行为,遂予以民事制裁,并将对双方的非法所得按约定金额予以罚没。

  拖欠“居间费” 一审判支付

  在中标“天津大都会”厨房设备供货与安装项目后,北京中恒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恒嘉信)却与居间人杨女士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杨女士称中恒嘉信公司中标后不肯支付余下的61万余元居间费用,中恒嘉信公司则称居间合同因协议内容违法而无效。
  中恒嘉信于2011年5月31日递交标书,参加“天津大都会”项目的投标。2011年6月6日,甲方中恒嘉信公司与乙方杨女士签订了《工程居间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在“天津大都会”项目的橱柜与厨房设备供货与安装工程招标中,中恒嘉信公司自愿委托杨女士提供居间服务,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工程项目的任一工程标段签订了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均视作居间成功。
  合同中约定,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应按合同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金额为该工程项目的供货安装合同总金额(除水盆、台面外)的5%。
  合同规定乙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整个投标过程中的运作和信息沟通,提供必要的公关与技术顾问,全力配合甲方制定合理的投标文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逐步入围,直至最后中标签订工程合同。  
  后来,中恒嘉信公司成功中标。2012年4月12日,“天津大都会”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恒嘉信公司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2100余万元。
  2013年7月23日,中恒嘉信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了《工程居间服务协议》中的20万元居间费。然而,这与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还相差数十万元万元。于是,杨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剩余的居间费用6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中恒嘉信公司支付杨女士其主张的居间报酬和违约金。中恒嘉信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串通投标 居间费被罚没

  在上诉状中,中恒嘉信公司诉称,杨女士涉嫌串通投标,因此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中恒嘉信公司还认为,杨女士并非真实的居间人,其丈夫冯先生才是。中恒嘉信称,一审中由于中恒嘉信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冯先生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 
  二审中,合议庭发现,中恒嘉信在一审审理阶段和上诉状中,均提到“杨女士涉嫌串通投标,与杨女士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然而,在二审的第一次开庭中,中恒嘉信提交补充理由,认为双方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不再主张串通投标的问题。此外,在一审及二审的庭审中,中恒嘉信的代理人还主张,杨女士未能很好地履行居间合同。而杨女士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都否认存在串通投标。
  参与案件审判的刘正韬法官说,为了查清事实,合议庭来到涉案工程的招标方调取了有关涉案工程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杨女士的丈夫冯先生是涉案工程另一投标企业北京天宇柏业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中恒嘉信和杨女士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标人串通投标,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明显超出了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中恒嘉信与杨女士签订的居间合同属无效合同,杨女士无权要求中恒嘉信支付居间费用。法官表示,中恒嘉信与杨女士事先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活动,应予以民事制裁。对于双方的非法所得,法院将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按双方约定的居间费用予以收缴。

  违法成本低 相关法规待完善

  案件主审法官黄海涛表示,杨女士丈夫所在的公司也参与了投标,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一起“围标”行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公关”服务明显超越了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不过他也坦言,在此类工程招投标案件中,要认定围标的事实并不容易,需要深入调查。
  引人注意的是,中恒嘉信为什么在一审中主张串标,却在二审中其代理律师当庭不再主张串标,而纯粹从合同的角度主张该合同与居间合同不符?刘正韬法官解释说,由于在民事诉讼中,违法并不等于犯罪。本案中,如果无法查清串标的事实,法院只能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杨阳返还财产,但是不会对双方处以罚金。
  至于中恒嘉信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的“杨女士并未能很好履行居间合同”,是否会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刘正韬法官说,无论杨女士或者冯先生是否对中恒嘉信公司中标起到了作用,即使一点作用没起,中恒嘉信完全凭自己中标,也不会对合同违法的事实有任何改变。作为一个独立投标人,和其他投标人进行此类操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招投标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围标串标现象目前都比较普遍。他表示,实践中串通投标的查处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有时招标方也有参与,有的被蒙在鼓里。目前受侵害的投标方的委托律师若想取证比较困难,谷辽海建议,应进行举证责任转移,从立法上规定由招标采购部门应提供举证责任,将有利于打击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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