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生态补偿立法需要加快
2014-04-15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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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让地方或群众在面对‘金山银山’时不放弃‘绿水青山’,这是国家在推进生态补偿立法时应当考虑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十堰市市长张维国提出,国家应当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步伐,尽早出台《国家生态补偿条例》或《生态补偿法》,这是生态功能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及健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需要。 
  此前,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草案)》。该草案如果能够通过最终审议,有望成为全国首部关于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提到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但至今生态效益补偿仍是风声大雨点小,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
  当前之所以出现生态补偿难以落实到位,很大原因在于相关规范过于笼统模糊。生态补偿立法应当区别规范各种不同的资源补偿方式,将生态补偿明确界定在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矿产和大气等类别,实行科学、严格、明确和平衡的法制规范。另一方面,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鼓励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相应制度。比如应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上游地区高污企业环保责任。由于国家在生态补偿上投入有限,必须建立“谁污染谁埋单”的地区约束。只有强调地域特点,才能使生态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应该说,要保持生态环境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生态补偿难或者今天补、明天不补的现状,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亟须跟进。生态保护的问题表面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根本上已经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则是利益均衡问题。只有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步伐,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再辅之相关的经济手段,才能使生态补偿这一国际通行的环境治理方式得以有效落实,并逐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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