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详解沪港通:不影响QFII等既有业务
2014-04-13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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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1日在例行新闻通气会上,对沪港通与已有QFII、QDII业务的区别,推出后如何协调监管、开展投资者保护,尚需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及未来深港开展互联互通合作等问题集中进行回应。

  他表示,沪港通与已有QFII、QDII制度在业务载体、投资方向、交易货币、资金管理、投资自主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两者不会相互影响,而是互为补充。两地在沪港通业务监管权限如何划定方面的安排已经形成,投资者则将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

  在该业务正式推出前的半年内,还需完成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三方面准备工作。

  不影响既有业务

  与QFII QDII制度存在五方面区别

  张晓军表示,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制度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但沪港通与既有业务存在五方面显著区别。

  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市场连接,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跨市场投资;QFII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

  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以及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的沪股通;QFII等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

  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投资者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

  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

  五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张晓军表示,沪港通不仅不会对QFII、QDII、RQFII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

  划定监管权限

  按交易发生地原则保护投资者

  对于沪港通推出后,两地在监管合作、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安排,张晓军介绍说,从监管对象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方面,对于投资者权益,则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

  具体而言,对上市公司,将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沪港通推出后,投资者保护则是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以“在哪里交易,在哪里保护”的方式进行,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

  同时,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晓军介绍,两地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三方面具体制度安排:

  在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

  在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

  同时,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未来6个月

  还需完成三方面准备工作

  张晓军介绍,在沪港通正式推出前,证监会将按照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三方面准备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二是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三是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

  上述这些准备工作大约需要6个月时间。

  在沪港通试点基础上

  推进深港互联合作

  针对媒体询问未来是否将深交所纳入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范围的问题,张晓军表示,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

  其次,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

  再者,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是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

  张晓军说,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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