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今晨在上海发布。
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集中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和法制环境规范这三个方面。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贸区仲裁规则》,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公正、专业、高效地解决涉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第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自贸区仲裁规则》共10章85条,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
其中,临时措施制度的完善,紧密结合了2012年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证据保全的内容,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临时措施的配套制度,紧急仲裁制度的设立,使《自贸区仲裁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有利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国家开拓仲裁市场,对当事人更具吸引力。
《自贸区仲裁规则》还确定了更为开放的仲裁员选定方式,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同时又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满足当事人更为广泛多元的选定仲裁员的需求。对于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担任仲裁员,规则还设定了特定机制,确保仲裁员资格上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要求。
合并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设立,在仲裁实践中便于有效解决关联案件,保持裁决的一致性,有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和减少讼累的目的。
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仲裁庭组成前由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内容,满足了当事人在仲裁庭审理案件前的调解需要,也可以减少调解过程对于仲裁员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不必要的影响,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争议解决服务。
设置小额争议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仲裁高效快捷的优势,进一步加速小额案件的快速解决,通过降低收费减轻小额案件当事人的负担,推进了仲裁程序对高效、灵活、低成本的核心价值的追求。
明确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丰富了我国仲裁实践,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
上述内容充分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国际主流仲裁机构的最新成果,条款内容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2012 年修订)、《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2
年修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3年修订)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3年修订)等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自贸区仲裁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尊重境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是境内外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的仲裁规则之一,能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自贸区仲裁规则》是自贸区争议解决制度创新及法律保障的重要制度性成果,是构建自贸区以及上海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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