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份更正公告显信披乱象 股转持续督导监管升级
2014-04-05   作者:常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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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转系统大幅扩容之后,信披乱象开始浮上水面。

  一季度新三板有近40份更正公告涌现,其中部分公司更正错误范围之大令人咂舌。此外,延迟披露2013年年报的企业约12家。

  为压制这一苗头,奉行自律管理的股转系统,被迫将游戏规则升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股转系统近日下发了最新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这一文件中,股转系统大幅增加了披露义务及配合义务之规定,拟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自律管理制度,约束部分企业及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意渎职及无意疏漏。

  乱象初现

  3月初,股转系统罕见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A公司”与“B公司”曾在2012年年报披露中存在违规行为,并遭到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措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调查,发现斯福泰克及凯英信业与公告披露情况高度吻合。前者涉嫌擅自调整年报存货期初数据,后者则涉嫌延迟发布再审年报长达一年,皆为在主板市场足以遭受重罚的严重信披违规问题。

  分析人士认为,股转系统此举在于警告正式扩容后的挂牌企业及中介机构,在2013年年年报工作中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

  然而据当前已披露年报情况来看,与发展成熟的主板创业板市场相比,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提升空间很大。

  截至4月4日,股转系统在2014年共披露了39份更正公告,其中大多数为数据差错,且有部分企业大范围遗漏重要事项及数据。

  其中永天科技在3月28日发布年报更正,称“由于文件从Wrod转换成PDF格式时遗漏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且部分数据错位导致数据差异,同时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未按照要求编制”;

  六合伟业同一天修订了年报中的七项错误,修正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在重要事项中新增说明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新增股权激励计划变动及实施情况说明等;

  枫盛阳也公告宣布更正2013年年报,理由是“文件格式转换原因,第八章财务报告中‘二、财务报表之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股本’和‘合计’两列列宽不足导致部分数据显示不全。”

  而在2013年年报披露过程中,还有多达12家企业宣布延迟披露。

  中卉生态、风帆电镀、意普万等公司还以工作安排为将原定披露时间延迟两周甚至更长时间,且未详述后续工作安排。其中中卉生态甚至连续两次更改年报披露日期。

  督导升级

  在如此信披乱象下,股转系统开始加码督导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股转系统近日下发了最新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这一文件中,股转系统大幅增加了披露义务及配合义务之规定,拟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自律管理制度,约束部分企业及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意渎职及无意疏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1月24日大扩容前的持续督导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增加了大量针对挂牌企业的条款。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配合义务”,即“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重大事项、报送相关材料,协助主办券商进行现场检查。”

  “现在券商的持续督导工作,面临企业不配合的情况比比皆是。”沪上某券商新三板人士表示,“越俎代庖、先斩后奏的事情时常发生,我们作为‘外人’在‘外地’,对公司治理问题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量事后补救。增加的这个‘配合义务’条款是最最基本的要求,实属无奈。”

  为应对前述人士提到的部分挂牌企业“越俎代庖、先斩后奏”的行径,在第二章“持续督导内容”中,股转系统在第十二条“检查三会文件”中补充规定“挂牌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将有关决议及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给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信息披露事前审查时间。”

  同时,股转系统亦在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要求”中,增加了“报告义务”,即“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以及挂牌公司不予配合或者拒绝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发布挂牌公司风险揭示公告。”

  分析人士指出,这给予了当前相对弱势的券商最后的武器,即由股转公司发布针对挂牌公司的风险揭示公告,同时也在敲打券商不得对企业问题视而不见或沆瀣一气。

  “这份征求意见稿最令大家感到吃不消的是,券商督导的任务更加繁重了,同时,对督导收费这一块增加的规定却对券商十分不利。”前述券商人士表示。

  督导任务中,最令券商人士感到棘手的是“现场检查”任务。

  在“大扩容”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股转系统并未对现场检查提出触发条件,且对时间安排也只是要求“每年至少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而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则相应增加了5项情形做为“现场检查”的触发条件。

  其中包括“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比下滑50%以上”、“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资者投诉或公共媒体传闻”。

  对于以上情形的反应时间,股转系统要求“主办券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对挂牌公司相应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如果完全遵照执行,无疑将大大增加持续督导工作量。按照专人专项的要求来看,现在一个人只负责3-4个项目的督导已经是极限,按照当前的收费水平,能从企业一共收到20万元左右,成本刚刚覆盖。”前述人士表示,“如果新增这么多不确定因素,成本将更难控制。”

  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这一意见稿中,特意增加了“费用”一项,其中要求“主办券商应遵循覆盖成本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挂牌公司承受能力,合理收取持续督导费用”。

  “这条规定十分模糊,成本核算其实并不容易,而且,按照覆盖成本的基本原则,券商基本无法在这个业务上赚钱。”该人士表示。

  沪上某实力券商场外市场部人士表示,“持续督导这一块大券商有成本优势,未来可能会出现专做推荐业务的小券商和专注于提供后续综合金融服务的大券商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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