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研讨注册制改革 将深入研究IPO供需平衡
2014-04-04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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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长油公告表示,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预计4月23日之前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虽然*ST长油退市与否,还要等待上交所最后裁定,但连续四年亏损的事实清晰,退市概率较大。*ST长油一旦退市,将成为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上交所第一家因财务指标不达标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亟待退市的常态化、制度化、市场化,其中尤需增强执行力。

  退市制度是保证市场优胜劣汰重要机制,也是证券市场资源配置重要手段。我国证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推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由于原有退市制度标准不够严格、退市程序冗长,执行并不严格,导致一些长期绩差公司成为“不死鸟”,往往通过重组、借壳等方式起死回生。“博重组”的投机心理严重,市场对垃圾股炒作成风,严重扭曲市场价值,导致资源错配。从统计数据看,截至4月1日,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不足50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不足2%。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正是为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使退市能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市场化。

  一边是退市常态化、制度化、市场化的呼声此起彼伏,一边是各方利益博弈不断,阻力层出不穷,地方政府、上市公司、大股东及普通投资者对将要退市的上市公司总是想尽办法力求保住其上市地位。

  尽管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会对部分股票和板块带来短期冲击,但如果操作得当、实施有力,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反而能提振投资信心。在海外资本市场,公司退市是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正是通过这种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市场抗风险能力大大提高。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每年大约有8%的公司退市,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率为6%。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可威慑上市公司、推动上市公司更关注经营,能更公平、科学、有效地阻止投机性假重组。此外,还能起到教育投资者作用,抑制投机心理,培养健康的价值投资理念,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者来说,需正面理解退市行为,遵守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当然,退市制度需格外保护投资者权益,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上交所创新设立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将要退市的公司股票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股票在30个交易日后将终止上市。这就意味着,持有*ST长油股票的投资者未来仍有三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机会。上交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会针对退市整理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加强重点监控,对即将退市的股票加强预警,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同时,保护好投资者利益,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对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环节应严格把关,杜绝信息披露内容虚假、内容缺失、时间滞后等问题,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惩罚力度,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和规范。

  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股票退市以后还要有场所进行一定的交易,需要过渡阶段。应为那些在经过重组、改造后经营业绩变好的退市公司,建立较为顺畅的重新上市途径,形成正常化机制,使上市公司有进有出、进出有序。

  会上透露的信息显示,除此次研讨外,证监会计划组织多次专题学习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注册制的经验做法。

  肖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不审,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乱发,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IPO注册制,做法都不完全一样,但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发行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也就是说,证券监管机构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要进行审核,但是不对这个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持续的盈利能力做出判断。证监会2014年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研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退市制度改革需同步推进

  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有效推进是注册制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证监会已多次表示,一旦上市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将执行退市。分析人士表示,未来退市将逐步常态化。

  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曾撰文指出,在成熟市场,无论是强制退市,还是自主退市,都属常态化现象,上市公司是否退市,是市场参与者与市场组织者各自选择或者要求的结果,并不是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未来证监会将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一是要增强强制退市的确定性,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标准,强化市场预期。针对欺诈上市等市场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在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以强制方式坚决将这类公司“扫地出门”,净化市场。二是增大主动退市的可选择性,丰富自主退市方式,消除制度障碍,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上市公司提供多元空间和多样路径。同时,运用综合措施,加大质差公司成本负担和市场压力,引导其自主退出市场。三是内外兼治、多管齐下,改善退市环境,优化退市公司股票交易、资产重组、重新上市等制度安排,强化对上市公司从市场准入伊始的全程监管问责以及对高管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探索退市保险机制,建立补偿、赔偿、和解等机制,将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事项有机纳入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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