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的规定,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为了确保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有实质性推进,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在实施意见中指出,将查询和应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并将情况实行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和应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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