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子龙服饰偷逃税被举报
涉嫌隐瞒销售信息
2014-03-28   作者:徐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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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名男装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龙)与安徽区域加盟商韩万强因门店关闭所引发的纠纷仍未了结。

  日前,韩万强举报太子龙涉嫌偷逃税。韩万强出示的举报信显示,太子龙在与加盟商合作过程中违背法律、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加盟商货款汇入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记者从浙江省绍兴市国税局和诸暨市国税局稽查局证实,已立案受理该举报,目前正在进一步核实当中。太子龙方面表示不存在偷逃税。

  私人账户引争议

  去年5月,太子龙加盟商韩万强在加盟店合作半年后关闭,太子龙将韩万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今年1月12日,浙江省诸暨市法院一审判决韩万强赔偿太子龙11.66万元等。

  韩万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述,二审于3月24日开庭。

  与此同时,韩万强向记者提供了新的质疑材料。他出示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显示,安徽区域加盟商的货款汇入了太子龙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

  记者在太子龙与韩万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上看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一栏是空白的,只有乙方韩万强的账号。太子龙公司董秘陈红江向记者称,汇入的个人账号是双方认可的,因为打到谁那里都是不安全的,找了个第三方。

  针对上述银行账户交易清单,韩万强对记者称,这些都是太子龙为了证明上述关闭的加盟店的营业额而向法院出示的,但这些清单无意中透露出了这些私人账户。

  对于韩万强的举报,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郑雪斗向记者表示,该举报已于去年10月份立案,目前正在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公司其他区域加盟商入账状况进行梳理。

  从行政划分上,诸暨隶属于绍兴市,对于上述案件,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称,目前案件由诸暨市稽查局负责,但结果必须上报给绍兴市国税局。

  对于举报案件的处理期限,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周锰向记者称,目前案件的处理期限,一般从举报到最后结果反馈,期限快的有10天,也有30个工作日,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延期,一般为3个月。

  从去年10月份至今,太子龙被举报已经有半年。郑雪斗解释称,这么长时间是因为该案跨区域,同时所涉及的业务量较大。

  对于上述举报,太子龙公司董秘陈红江向记者表示,目前税务部门在处理,不存在偷逃税。

  知名财会专家、用友公司首席会计学家、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马靖昊向记者表示,是否涉及到偷逃税要以票据为准,如果这些个人账户最后归结到了公司账户,并且开出票据,就不存在偷逃税款,反之则存在涉嫌偷逃税款;不过对于一家企业而言,公司的营业额汇入个人账户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公司的财务管理,按照税务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收支两条线,个人与公司账户应严格分开。

  或影响公司上市之路

  韩万强还向记者反映称,通过个人账户,太子龙刻意隐瞒了真实的销售信息,太子龙这些加盟店采取定额征收税收,税率为17%,但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远远大于定额税金额,应该主动申报,否则涉嫌少缴税款。

  陈红江对此向记者表示,这家加盟店的税务是由韩万强注册登记的,纳税主体是韩万强,他们按照相关税务制度缴纳了应缴的税务。记者留意到,陈红江出示的这些营业额开出的发票,税率为17%。

  韩万强对此称,加盟店确实是由他注册登记的,但按照他们签订的经营合同,税款事宜由太子龙实际代扣。在未经本人确认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违反财税规定,将营业额汇入私人账号不正常。

  据诸暨新闻网消息称,2013年,太子龙已进入上市辅导期,有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认为,如果偷逃税务查实,或将给目前正试图登陆资本市场的太子龙公司带来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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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太子龙与加盟商纠纷案二审开庭加盟关系成诉讼焦点

  3月24日,绍兴中院对太子龙与加盟商韩万强的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展开激烈辩论,韩万强还认为,由太子龙公司起草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有存在“陷阱”之嫌。

  当天庭审结束后,庭审法官出面促和,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是否是加盟关系?

  在法庭上,韩万强以太子龙隐瞒经营状况,违反了相关特许加盟管理办法“发难”时,太子龙辩护律师当场予以否认,称该加盟合同性质上属于甲乙双方确定的合作经营合同,不适合特许加盟管理条例。

  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知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李维华对此称,合同上已明确属于特许加盟关系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若合同协议上没明确,则以真实的经营关系来认定,合同上已写明为特许经营关系,在法律上,归属于特许加盟关系,并非合作经营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连锁加盟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根据2007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被特许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连锁加盟模式吸引了众多经营者,成为中小企业品牌,尤其是商贸、流通、餐饮、服装等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也为日益增多的中小投资人提供了创业机会。

  合同有陷阱?

  韩万强称,太子龙服饰公司不但没按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太子龙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设置了加盟陷阱。

  在上述《特许经营合同》中,违约责任中前两款明确,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30万元,第二条又约定,如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特许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加盟商违约,将要损失60万元。

  庭审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法官就上述合同向韩万强调解时亦表示,从公平性角度来说,对韩万强是不公平的,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太子龙只要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而加盟商一旦违约,违约金加保证金,就要承担60万元。尽管合同不利于韩万强,但他已经签了字。

  此外,就在走司法途径的同时,韩万强向太子龙公司属地的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进行了实名举报,称太子龙涉嫌违反特许加盟合同,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欺骗加盟商等问题。

  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称,3月18日,韩万强到商务局做了笔录,并领取了受理通知书,进一步提供了太子龙涉嫌隐瞒信息的具体行为,商务局向太子龙方面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目前商务局的态度是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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