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开会只有两天了,突然说不开了,延期又让我们损失了一大笔费用。”一位来自江苏的“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24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透露,来自辽宁、重庆、南京等地的多位债权人已经订购了26日前往上海的飞机票、火车票。
记者了解到,原定于26日召开的“11超日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延期举行。*ST超日24日发布公告,因会议筹备组截至参会登记截止时间收到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过少,远低于本次会议形成有效决议所需的50%,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决定延期召开本次会议,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
受中信建投委托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此前发布公告称,受托管理人因正当理由延期召开本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日5日前,以公告方式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发出延期通知,符合规定。
对此,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甘国龙律师认为,召开会议和形成有效决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信建投作为受托管理人,负有召开会议的义务,至于是否能形成有效决议,则是另外一回事。只要出现不能付息的情况,中信建投就必须召开会议,哪怕只来一个债权人,也不能成为会议延期的“正当理由”。对此,他建议已在交通、住宿等方面有所损失的参会者保留好发票,届时可以代理起诉。
债权人、律师雷海强表示,中信建投临近债券持有人大会,贸然以登记人数没有达到50%的理由延期召开,是完全不合规的行为。2013年的债券持有人大会即在参会人员很少的情况下就召开了。“开不开会是一回事,达成不达成共识又是一回事。如果永远达不到50%,他就不开会了?”他说。
对于会议延期,上述江苏债券持有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中信建投相关工作人员先前给他们的回复是:“本次会议是顺延不是推翻不开,今后每星期都要公告征集票数,只要到了50%这个线,立刻开会。”
不过,某券商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债券持有人和托管代理方中信建投之间已经存在很大分歧。中信建投方面,不排除走走“尽义务”的形式,至于开与不开很大程度取决于中信建投,因为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先前联名酝酿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许算一个思路,但具体操作还有待于细化。
《经济参考报》记者24日就此事联系中信建投和康达律师事务所,截至发稿,电话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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