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月24日消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减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也有利于企业减排经济价值市场化,即企业新增加的排污权需要向政府或其他企业购买,老企业采取减排等措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企业取得政府认可排污权超出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数量部分)可以出售,从而促进节能减排机制长效化。
自2007年起,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了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并从三个方面支持指导试点省(市)工作:一是向试点省(市)介绍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排污权交易做法;二是组织试点省(市)交流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介好的经验;三是累计安排5.22亿元,支持试点省(市)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以及交易平台建设。一些省份也自行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了试点。
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不错的效果。主要包括:一是“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企业珍惜环境资源、自觉减排的意识得到加强;二是公平地提高了环境准入门槛,如2011年陕西宏观煤焦化有限公司就因排污权有偿使用不合算,主动放弃了年生产120万吨兰炭配5万吨/年铸造镁合金项目;三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必须准确计量污染的排放数量,有利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完成国家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支撑;四是增加了污染物治理投入,据初步统计,试点省(市)累计拍卖排污权收入约20亿元,全部用于污染物治理投入;五是创新了污染物治理筹资新机制,如浙江、湖南、山西等研究出台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仅浙江就有170多家企业通过排污权抵押贷款,获得污染物治理资金十多亿元;六是试点省(市)初步构建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框架体系,据统计,试点省(市)已累计出台的文件72个。
虽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着试点范围小、地区操作差异大且不规范、落实到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工作滞后等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下一步,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性文件。目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上报国办。
二是力争2-3年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具备条件的省(市)均支持其开展试点,将更多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减排中的作用。
三是积极推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气污染防控区内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同一流域内推动水污染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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