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靴子落地” 严防利益输送
|
需连续三年盈利 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
|
|
2014-03-22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
|
|
|
在市场的千呼万唤和银行业的翘首以待中,3月21日,中国证监会终于正式公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预计,银行、电力和房地产等负债较高的行业将有较大意愿发行优先股补充资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据介绍,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截至2013年底,共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459份。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有429份意见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关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规定,其中,个人投资者427份。意见认为可转换优先股可能会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普通股权益,导致普通股二级市场价格下跌。部分个人投资者建议禁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或延长禁止转换的期限。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保证试点平稳实施,《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二是关于优先股发行条件。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的一般条件,该项规定使受到行业周期性影响的公司难以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限制了优先股的运用范围,建议适当调整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的限制。 根据境外优先股发展的历程,优先股的一项重要运用是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因此,《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从而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三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票面股息率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部分意见提出,由于优先股风险溢价较高,其票面股息率较高,如限制过严,部分发行人约定的票面股息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可能导致发行失败,建议适当调整票面股息率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股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保护中小普通股股东利益。考虑到非经常性损益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来源,可用于保障优先股股息支付,《办法》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使票面股息率的规定更为合理。 四是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部分意见提出,优先股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发行程序可参考公司债券,建议允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简化审批流程。 目前公司债券可以储架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储架发行,为回应市场需求,《办法》允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同时,《办法》要求“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以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此外,为避免出现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优先股彼此之间主要条款差异过大的情况,《办法》要求采用储架发行时,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之间,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 五是关于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的规定。为明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人数认定的规定,《办法》规定,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六是关于优先股票面金额的规定。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同时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办法》新增规定“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优先股十点的最终落定,无疑是为以上市银行为首的融资“大户”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并且有利于保险资金等长线资金进入股市,因而形成了极大的利好。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上证50发行优先股,无疑激活了沉睡的蓝筹股,证监会向来也是支持企业并购和回购自家股票。这三方面对市场都是重大利好。另外,证监会发布会上也指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这样也简化了发行程序,最后发行成功与否归咎于市场,这样分红慷慨的公司会收到正面刺激,这样优先股的政策也变向鼓励企业分红。 光大证券表示,银行等急需补充核心资本的行业,电力、房地产、公用事业等负债率较高的行业。目前上市银行股价大多在1倍PB之下,考虑中国国情,通过普通股补充核心资本几无可能,而优先股可以较好地满足商业银行的需求。目前看上述行业的ROE水平较高,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缺乏成长性,因此在A股不受青睐。优先股能较好地满足上述行业的需求。 从可能投资优先股的投资者范围来看,光大证券表示,由于优先股流动性较差且永续存在或者到期时间较长,投资者很难从股价变化中获益,持有收益主要来源于每年的固定分红,因而适合财务战略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者。从海外尤其是美国经验来看,优先股股息相对稳定,通常高于债券收益率,对于保险、养老等长期资金有较强的吸引力。另外,由于优先股的股息率较高,远大于目前的活期储蓄利率,因此对部分个人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但是在目前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多数银行理财、"宝宝类"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很高,因此个人投资者可能不会很快介入。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