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此外,张晓军还表示,目前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方向得到了市场普遍认可,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和行为监管已经形成市场共识,市场也期待监管部门对相关情况加以完善,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对新股发行改革的相关措施进行微调。
张晓军表示,将进一步优化老股转让制度,适度放宽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网下询价机构定价行为,网下机构不得少于持有1000万元市值的股票;进一步满足中小投资者认购需求,增加回拨档次,网上认购150倍的,90%回拨网上。网下配售除了进一步向社保基金倾斜外,进一步向企业年金等倾斜;强化对配售行为的监管,禁止主承销商向有关联机构配售。网下自主配售时,同类配售对象比例应当相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全面推动创业板改革,包括修订创业板IPO办法,适当降低首发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面;创业板不再限于9大行业,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强化再融资机制,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融资需求;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完善并购重组定价机制,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持续发展;完善首发的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将坚决退市,不允许借壳上市。
张晓军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取消了此前盈利收入的硬性要求,满足一年盈利即可上市,有利于创新性企业的发展。
张晓军表示,放开财务指标,并不代表创业板市场放水,是以信息披露为导向,不会放松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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