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债有望先行破局
2014-03-18   作者:张静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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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赚钱”与“还债”都面临较大压力的时候,财税政策如何助力新一轮城镇化,一直受到中央、地方各级官员和市场的关注。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下称《规划》)日前出台,其中在财税领域提出三点措施,包括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还包括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对于此前学界呼声一直颇高的市政债,《规划》有了明确的态度:将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在中央提出的措施中,较容易先实现的是建立规范投融资机制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则相对较慢,其中,最容易实现的则属允许地方发行市政债券。

  随着前一轮地方城市建设热情高涨,在推进市政建设、经济发展的同时,已经积累了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如何破解“土地财政”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规划》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办法。

  完善地方税体系包括,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规划》还提出,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如果要排时间顺序,建立投融资机制和完善转移支付会比较快,完善地方税体系会相对慢一点。”杨志勇表示,其中最快的应该就是市政债了。

  杨志勇也表示,新一轮城镇化恐怕仍难过“土地财政”关。“房地产税如果全面征收,对地方来说还会有所收获,但如果仍按照上海和重庆模式,将收益甚微。如果资源税开征,各地也会不一样。”

  杨志勇分析称,如果地方债是根据限额控制,包括政府信用评级等一些配套措施是可以同时做的。

  目前,与地方债相关的债券发行权力相对分散,财政部代发的地方债券主管部门为财政部,但包括与地方债相关的城投债在内的企业债,审批权则在发改委。

  杨志勇认为,市政债的主管部门肯定是财政部。“目前地方债务有很多绕过了财税部门,比如,包括城投债在内的企业债是由发改委审批发行, 批(债)的人不管还,现在这个问题比较严重,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市政债也应该是财政部来管。”

  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会影响到未来地方信用评级?对此,杨志勇认为,这肯定是一个因素,我国目前对地方债不会全部放开,仍采取限额控制,可能会采取简单化的评价方式,也就是评价政府是否有偿还能力。

  记者从全国两会上获得的一份权威文件显示,财政部未来将从三方面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其中包括明确地方政府举债权限和用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以及在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同时,严禁地方政府继续借道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

  此外,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等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规划》摘要·房地产

  ●调整完善住房、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共同构建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

  ●各城市要编制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确定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和布局

  ●确保住房用地稳定供应,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用地

  ●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信贷政策,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需求

  ●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全国住房信息联网,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摘要·财税

  ●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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