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法官买假都不维权说明了什么
2014-03-18   作者:舒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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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两家大商场都买到了假洗发水,开始很生气,一直留着假货准备维权,可后来还是嫌麻烦,都扔掉了。”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3·15”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一名法官突然现身说法讲起自己的经历。话音刚落,另一名法官也开始吐槽:“我们三口人去一家知名饭店吃饭,结果吃完都拉肚子了,要打官司吗?想想太麻烦,直接找饭店理论,最后退钱赔了200块钱了事。”
  这看起来确实有点黑色幽默。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那么他为了实现正义,不能太过于计较成本,公平和公正难以以金钱衡量,当正义和效率发生冲突时,自然须以正义优先。 
  可是,当法官脱下那身法袍,他就变成了只是在专业知识上略超于常人的普通人,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也许正是法官司空见惯了种种诉累,所以面对自己权利被侵犯,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可以很清醒地算出维权收益和代价,然后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抉择。脱下法袍的法官并没有牺牲一己私利、不计成本打假的义务,放弃权利无可厚非。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出消费者维权尴尬。 
  目前,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打假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随机产生的真正消费者。他们有满腔维权热情,但却要自行承担巨大诉讼成本。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材料费等诉讼费用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另一类就是职业打假者。可根据现行法律,职业打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如果被家证明为实,他们往往就不能像普通消费者那样主张权利。
  虽然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成为维权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但只有省级以上消协才可发起,并且只能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这离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要求仍有很大距离。
  还是应该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把一切合情合理的主张都用法律明确确定下来。应充分调动民间力量,给职业打假者合法地位,虽然职业打假者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诚信”,但相对于造假卖假的大恶比起来,这实在微不足道。职业打假者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不如将他们视为一般消费者,同时规定明知假货并利用假货自伤获取赔偿的不予支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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