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震动。《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处了解到,目前,针对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侵权以及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索赔,目前已有多起被法院立案,预计光大证券在遭受了监管部门的巨额罚款之后,将迎来为数不少的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2013年12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包巨芬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代理律师林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该案立案后,光大证券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该异议已经被上海市高院驳回,目前该案的开庭时间仍然没有确定。林嵘告诉记者,目前,有意向的委托人不在少数,有个人投资者也有私募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募基金。他表示,这个案子具有现实的意义,希望能够给大家有所交代。 林嵘表示,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入其中,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也属于消费者范围内,属于消法保护范围内。光大证券的索赔案例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证券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内幕交易责任案件。林嵘认为,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仔细研究发现,2013年8月16日的下午买进股指期货合约、沪深300成分股、180ETF、50ETF之后受到损失的,都是可以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其代理的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持有买入空头头寸的两位股指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的民事赔偿案件,已经被上海市二中院立案,索赔金额约为30万元。王智斌表示,当日上午的期货投资者并不是根据《证券法》要求进行赔偿,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据我了解,目前上午的投资者只有这三个立案。”他表示,现在还没有收到开庭通知。 王智斌表示,这标志着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条件被放宽了,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他表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他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下午时段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时段的索赔,存在不同的情况。“内幕交易的索赔,一般要求要作为光大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即进行反向交易的投资者。”他表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午只有买入两个股指期货品种和ETF品种的投资者才能以内幕交易进行索赔,但对于在现货市场购买权重股的投资者而言,因为并不是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对象,因此在法律上存在障碍。现在最终如何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 王智斌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乌龙指时间当天下午买入股指期货和ETF的,符合内幕交易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的数量可能并不多,在当天上午买入空头股指期货合约的,除了已立案的三个外,目前手里正处于观望态度的还有几十个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表示,现在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当天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买的相关股票算不算,ETF基金和期货没有太大的问题,另外一个则是当天上午的情况是否能够列入索赔范畴。 公开资料显示,光大证券2013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正式宣布了对于这家上市券商在“8·16乌龙指”中卖出ETF和卖空股指期货拙劣举动的处罚,其罚单金额高达5.23亿元。《决定书》称,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 光大证券此前公布的业绩预告则显示,2013年,因为“8·16乌龙指事件”该公司处置了部分存量证券资产,导致投资收益出现较大损失,再加上证监会对其作出的高达5.23亿元的罚没款项,该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2.13亿元,同比下滑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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