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萍:转板机制实施需法律制度支持
2014-03-12   作者:记者 程丹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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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问题:

  国企改革问题:新三板转板问题:

  创业板虽然有379家公司,但是创业板的指数只是100只股票的成分股指。创业板股指的上涨并不代表着创业板所有股票价格都上升,即使在这100只成分股里也是结构性上涨。

  对创业板上涨行情一定要仔细分析,这种上涨确实存有隐忧。

  创业板规模还是很小,规模小就容易不稳定,从规模建设和制度方面,当前都处在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

  国企改革问题:

  两会期间,一些国有企业的代表,还有委员热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实现路径,多数人认为资本市场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平台。

  依托资本市场实现国资改革,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转型,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长期回报能力,将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市场回报能力低的问题。

  新三板转板问题:

  首先各个板块的定位要清晰,要把各个板块的市场基础打牢,这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包括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后,发展势头很好但仍需在制度设计、企业挂牌,市场推广方面做很多工作。转板应该根据市场的发展需要,以及制度安排来实现转板,其中涉及到一个介绍上市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昨日表示,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以及制度安排来推进转板机制,其中涉及一个介绍上市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宋丽萍是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第四场记者见面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她强调,创业板成立近五年来已经吸引了一批新兴产业上市,但目前发展阶段性的成果与创业板当初成立的设计初衷和市场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在创业板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全力以赴建设好创业板。宋丽萍表示,两会期间,一些国有企业的代表,还有委员热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实现路径,多数人认为资本市场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平台。

  依托资本市场实现国资改革,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转型,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长期回报能力,将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市场回报能力低的问题。

  高度关注创业板 结构性上涨行情

  对于创业板去年以来的上涨行情,宋丽萍表示需要认真分析。她指出,创业板去年确实有结构性上涨行情,这是由于创业板指数是成分股,379家创业板公司,但表现在创业板指数的只是100只股票的成分股指,所以创业板成分股指的上涨并不代表创业板所有股票价格都上涨。

  宋丽萍强调,即使在创业板100只成分股里,其也存在结构性上涨情况,比如信息技术、电信、可选消费、医药卫生这四个行业的创业板成分股对创业板股指上涨贡献为72%,前二十名公司累计贡献度达到58%,并不是整体性行情。

  “但深交所仍对此高度关注。”宋丽萍指出,深交所有创业板公司监管部,专门对创业板公司进行警示、风险披露,以及及时的一线监管。

  对目前实行的创业板制度,宋丽萍指出,创业板建立初期上市资源丰富,所以门槛较高,设立了净利润要连续三年上升的硬性指标,这一点遭到了市场的批评,认为此举把一些真正有潜力的公司挡在了创业板的门外。同时,还有一些公司为了上市在不违规的情况下把成本压低,比如,为了保证连续三年业绩连续上升,就在上市前一年,通过不发奖金、降低高官薪酬等方式把利润压薄,这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创业板IPO办法就将针对这些不合理下工夫。”宋丽萍提到,此次修订是符合市场需求和客观规律的,深交所参与修订工作,证监会非常重视,日程也抓得紧。

  针对上交所提出要成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宋丽萍指出,这说明更多的方面和更多的市场力量来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这无疑对新兴产业发展是有利的。

  对于可能存在的与创业板的部分交叉,宋丽萍表示,与上交所保持良性竞争,共同发展,对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两个交易所都是改革开放的直接产物。过去20多年来,是改革一直推动着交易所的发展,所以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两个交易所都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两个交易所差异性发展,发挥各自独特的优势,对整体经济的发展作用可能更好、更大。

  对于转板机制,宋丽萍指出,首先各个板块的定位要清晰,要把各个板块的市场基础打牢,这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包括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后,发展势头很好但仍需在制度设计、企业挂牌,市场推广方面做很多工作。转板应该根据市场的发展需要,以及制度安排来实现转板,其中涉及一个介绍上市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多措施并举 全力以赴建好创业板

  “创业板今年是将近5年,已经吸引了一批互联网、新能源、环保、医疗、文化这些新兴产业来上市,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创业板目前的这种发展,阶段性的成果与创业板当初设计的初衷和市场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宋丽萍指出,创业板多项制度,IPO办法、再融资制度等,目前都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宋丽萍表示,创业板启动之后,像当当网、阿里巴巴这些企业,还是选择到海外去上市,之前90年代三大门户网站都到海外去上市了,那是因为当时没有创业板,那么现在有创业板了,为什么这些企业还到海外上市,这个问题是值得反思的。

  她介绍,创业板规模不大,创业板379家公司市值17000亿,但腾讯在香港上市,一家公司市值将近万亿,超过了创业板公司市值的一半,可见创业板规模还是很小,规模小就容易不稳定,从规模建设和制度方面,当前都处在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

  特别是中央提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宋丽萍提到,创业板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融合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让深交所深感责任重大,如履薄冰,要全力以赴地建设好创业板,不辱使命。

  谈到创业板再融资管理办法,她指出深交所是参与者,最后将由证监会颁布,深交所希望该办法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能够实现推动的小额快速再融资的机制,由于去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优先股,证监会也已经出台了优先股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将在原来再融资当中又增加了优先股这样一个品种。

  在深港合作方面,宋丽萍指出,前年深交所出资跟港交所、上交所,成立了中华指数服务公司,共同开发大中华区域的产品。同时还有B股转H股,中集和丽珠成功实施了B转H,包括近期万科的B股转H股方案,也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这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经验。

  针对海外投资者,宋丽萍介绍,从前年开始,深交所专门对境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开展了一些工作,比如说请境外的QFII的投资者走进境内上市公司,开展专门的英文网站,形成服务境外投资者的窗口,有专栏,今年深交所准备进一步地做深、做广这项工作,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继续组织境外投资者到感兴趣的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访问。

  此外,宋丽萍表示,市场智能化监管一直是深交所非常重视的工作,尤其是对股价的实时监控,实际上已经覆盖到上市公司的信息监控里面,还有一些比如说融资融券标的在增加,深交所将把大数据的应用在风险评估和监测上,在股权质押产品方面也进行应用,逐渐走向全覆盖。

  重点推进监管转型 提升服务质量

  谈到深交所今年的工作重点,宋丽萍指出,深交所要适应改革形势任务要求,重点推进监管转型和提升服务质量。

  在监管转型方面,宋丽萍指出,要减少事前审批,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交易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组织,是市场运行的枢纽,在事中监管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她指出,深交所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配合监管转型:

  一是完善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在信息披露的实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让市场主体在充分信息条件下博弈,发挥市场自我约束力量,以保证市场配置的效率。

  二是提高交易所的风险评估、监测能力。近年来,深交所开展了上市公司公告和网络信息的文本挖掘,今后还将把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进一步纳入视野,让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全面进入大数据时代。

  三是发挥自律监管作用,及时制止和处罚。交易所通过灵活有效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能够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早期干预,并将违规信息迅速传递到全市场,对投资者起到早期预警和提前保护,同时一些案件线索及时上报证监会,起到对违法行为早期发现、固定证据的效果。去年深交所作出65份纪律处分决定,首次对保荐代表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进行公开谴责。累计上报异动线索133起,较上年增加34%。

  在市场培育服务工作方面,宋丽萍主张从三个方面增强市场主体质量。

  首先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开展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将董事长等管理层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面对面地坐在一起对话、沟通,用投票易方便投资者去参与股东大会,更方便地低成本地进行投票。

  二是买方培育。继续做好国内首个在线投资者教育游戏平台—“投知易”,通过投知易,投资者可以针对自己投资过的股票,模拟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与以前的操作反复对比,帮助投资者真正树立起理性投资的理念。今年,深交所将把投知易推广到全国6000多家营业部。

  三是信息质量。今年深交所把原“XBRL示范项目”网站改版升级为“分析易”平台,综合应用XBRL、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可视化技术,为投资者提供图表数据、多维展示、信息分析等服务,以直观、通俗的方式帮助投资者把握上市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包括互动易,更好的披露机构投资者调研信息,不断改进信息披露质量。

  宋丽萍指出,通过这些平台的搭建,从而和投资者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互动,也能了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我们在信息披露监管中做到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宋丽萍提案摘要

  宋丽萍今年向大会提交了《为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灵活化公司治理安排的建议》。

  宋丽萍建议,增设优先股、多重投票权等灵活的股权、投票权制度,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选择,目前,我国现有《公司法》固化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原则,使得科技创新型企业难以有效解决外部融资和保持控制权的矛盾关系,由此阻碍了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如阿里巴巴登陆资本市场。同时,消除科技创新型企业员工持股的法律障碍,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激励问题。

  宋丽萍指出,对核心科技人员和普通员工实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一方面可以缓解初创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形成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目前法律和监管部门对于员工持股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和监管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员工持股制的推广。

  除此之外,宋丽萍还提出,简化科技创新型上市企业的治理结构要求,为中小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提供更具弹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安排;明确对赌协议的效力,建立稳定法律预期,提升创投对科技创新型公司的支持作用。

  在提案中,宋丽萍还建议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出台有关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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