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发起主体持股或锁定5年
2014-03-12   作者:陈莹莹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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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11日表示,为了保证试点民营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和股权的稳定性,将要求发起主体承诺5年的股权锁定期,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同时,加强股东自我约束,鼓励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自愿放弃从本行获得关联贷款的权利,尽量减少试点银行的关联交易。

    审慎监管关联交易

    阎庆民指出,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是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基本要求,不是对民营银行的特殊规定。民营银行要合理设定发展目标,摒弃单纯追求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观念,在特定领域做专做精。政府要为民营银行的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做到“到位不越位”。

    谈及试点银行的监管工作思路,阎庆民表示,一是按属地原则监管。在哪里试点,就由当地银监局负试点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是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股东自我约束,鼓励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自愿放弃从本行获得关联贷款的权利,尽量减少试点银行的关联交易;对其他合规的关联交易,采取逐项事前报告制。监管部门对试点银行关联交易采取更审慎的监管标准,包括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和监测,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等。三是严格风险控制和处置。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银行内控制度建设,防止风险外溢,确保存款人和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发起主体赔付存款等债权

    针对各地申办民营银行的热情,阎庆民表示,希望各方认识试点银行的风险性。我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重要改革措施正在推进或将要加速推进。新设民营银行不仅要面临银行业已较为激烈的竞争,还要应对金融改革带来的挑战与压力。

    因此,试点中相关方应做到“有风险意识、有制度安排、有承担实力”。“有风险意识”即要求发起主体对试点银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认识,对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充分的估计,杜绝道德风险。“有制度安排”即要求试点银行尤其要做好两项制度设计:一项是持续经营期间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设计,要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自我约束机制等;另一项是风险处置安排设计,由发起主体以合同方式承诺承担剩余风险,防止风险传染和转嫁,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地体现在银行章程中,确保自担风险的实现形式合法、有效。“有承担实力”指发起企业、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主体应承诺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定期报告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特别是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确保银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续保有流动性支持和存款赔付能力。防止相关风险责任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赔付责任,避免自担风险承诺被“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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