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曙光:加快立法 让互联网金融告别“裸奔”
2014-03-11   作者:记者 顾鑫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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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中南传媒董事长龚曙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裸奔”状态,包括监管真空、缺乏明确定位、运行不规范等,行业的实际影响力小于眼球影响力。应加快立法进程,只有在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完善的行业监管之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能焕发出更大活力。

  互联网金融势不可挡

  中国证券报:社会上有一些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够规范甚至反对的声音,应该怎么看待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龚曙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因其普惠性、数字化、便利化特征,极大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网络化、信息化需求,在中国具备良好发展前景。当前一些反对互联网金融的声音主要来自传统银行,因为互联网金融动了他们的奶酪。互联网推动的跨界商业模式创新,正在颠覆和重塑众多传统行业。对传统的银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犹如一匹无往不胜的黑马,但银行也知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可阻挡,这是由市场决定的。

  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得以发展,是因为存在金融业开放这个前提。如果金融业是不开放的话,那么第一我们现在的金融业不会这么有生气,第二现在大家看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就不会这么丰富,和这么惹人注目,甚至它就出不来,一出来就被掐死了,哪里还让你发展到千亿以上规模和上亿人群。所以,恰恰是当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话题的时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体系还是开放的,或者说是在开放中。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缺位,互联网金融已经凸显出多重风险,并成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阻碍。

  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中国证券报:互联网金融方面法律的滞后和缺位,对于行业具体有哪些负面影响?

  龚曙光: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整个行业随时可能越界、触碰政策和法律底线。以P2P为例,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规范,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所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务范畴,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比如去年以来全国就集中发生了多起P2P公司倒闭、平台突然消失、卷款逃跑等事件。

  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蕴藏着道德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而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企业内控制度、个人隐私保护等并无明确规定,法律监管的真空也可能放大这些运营中的风险。

  最后,涉网金融犯罪现象不断突显。互联网金融领域可能产生的犯罪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实施犯罪行为,比如洗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另外一类是互联网金融业普通参与者实施的犯罪,比如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的现象有所突显,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个人信息泄露、买卖事件频发)、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时隐现,但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往往具有跨界、无形等特点,较之传统犯罪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很多行为属于法律的交叉地带或模糊地带。

  实际上,尽管互联网金融裹挟着技术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越来越大的冲击。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裸奔”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影响力也远远不如它的“眼球影响力”那么大。以信贷市场为例,包括阿里小贷、P2P网贷等在内的全部互联网金融公司,2012年全年的信贷总额也还不到1000亿,不及传统银行信贷规模的千分之一。

  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证券报: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你有什么建议?

  龚曙光:国家应尽快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以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特定法规体系。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法规的修订已经十分滞后,有必要通过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建立合适的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通过修正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征信、电子签名、电子票据等方面的立法;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比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等参与者提供具体的规范引导。

  在我国现行法律律规中,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同时,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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