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组织召开证监会系统全国两会代表委员首场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市场关注的“万二”佣金合法合规性问题,可以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侵害投资者权益、是否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四个方面进行判断。而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业态的监管,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基本的监管规则、创新的监管理念,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
万二佣金是否合规有标准
国金证券万二佣金费率及佣金宝的合法合规性近期引发市场热议。对此,欧阳昌琼表示,佣金由券商与客户之间在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自行约定收取,由市场供求决定。同时,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对佣金费率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的,为2002年证监会与原国家计委、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股票、基金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同时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欧阳昌琼表示,券商经纪业务代收的监管费率为0.02%。,交易所经手费为0.06%。,中国结算过户费约为0.03%。,三项加总的代收最低费用比例约在0.11%。左右。在此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
“佣金从政府指导价格向市场化确定费率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经纪业务市场化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佣金费率的合法合规性可以掌握四个标准。”他说,一是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是否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是否破坏了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垄断或者倾销;四是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隐患,如果存在隐患,监管部门将“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佣金宝的合法合理性,欧阳昌琼说,目前监管部门已从媒体报道及公司提供的书面报告中获得了有关信息,建议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再来分析判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要依法处理;如果确属创新的一种,要抱着包容的心态进行指导。
互联网企业尚不能直接开展证券业务
在谈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时,欧阳昌琼表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给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吃了“定心丸”。
“我理解,对于互联网金融,首先应当促进发展,而非阻碍、限制发展,其次应当促进其健康发展,而非盲目、无序发展。”
他说,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还要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券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属于现有证券业务的网络化,这部分业务只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都会予以支持;另一类是在互联网活动中开展一部分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比如众筹融资等,这类业务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还需要在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上进行甄别,并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欧阳昌琼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基本的监管规则,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要用创新的监管理念,进行适度监管、协调监管。
对于互联网企业能否直接从事证券业务这一问题,欧阳昌琼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凡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参控股证券公司上没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现行《证券法》,并不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开展证券业务。
建议放开券商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欧阳昌琼还介绍,今年两会期间准备提交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三份建议:
一是建议允许证券公司施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目前除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使上市券商员工持股面临法律障碍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面临一些部门规章的政策性限制,证监会去年开始就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要做实券商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还需相关部门配合放开持股禁令。
二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在境外市场均为券商业务范围内的产品,但由于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券商在外汇市场上的相关业务尚不能展开。
三是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尤其建议通过券商运用Reit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此外,针对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后如何实现大机构监管,以及券商新设重启工作安排的问题,欧阳昌琼回应,金融行业大资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后要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顺应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对建立券商业务牌照管理体系的具体办法进行研究,还需要在这一思路下制定、修订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