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公平是民生与社会建设的“牛鼻子”
2014-03-07   作者:王银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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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抓紧推进各项改革,做好2014年各项工作。发展机会的公平,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牵涉上面三个方面的重要社会问题。本报今天刊发王银成同志的关于机会公平与民生和社会建设的文章,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机会公平问题,其提出的建议,是我们下一段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发力领域。同时,我们知道,机会公平的核心领域是农村和基层,王银成在参加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撰写了关于建立农村人口市民化制度的论文,其中提出的不少观点较有新意,值得思考,与机会公平问题一脉相承。本报现刊发此二文,供讨论和参考。

    王银成,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王银成先生1982年加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王银成先生具有30多年保险从业经验,始终致力于中西方先进管理思想的传播与实践,积极推动中国人保改革转型,带领中国人保成长为全球瞩目的保险金融集团。王银成先生2011年被评为“中国经济十大领军人物”,2012年荣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杰出企业家”称号,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著名财经媒体《福布斯》评为“中国上市公司最佳CEO”。

  保障完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是我们党一直关心和重视的重要问题。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到近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再到现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都对民生和社会建设问题做出了重点强调和部署。民生问题不但事关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个人尊严和未来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民心向背。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还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和重大国家治理问题。特别是在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中,强调机会公平至关重要,这是纲举目张、解决问题的“牛鼻子”,也就是让人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而不取决于他们的天生状况和社会背景,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公平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机会公平是民生与社会建设的“牛鼻子”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机会公平的问题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解决,是否能够保证社会基本的公正,保证人民生活安定,直接影响着人心向背和长治久安。
  (一)机会公平事关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机会公平是当前社情民意的焦点。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初始收入的差距,更包括机会不平等的“不公平”问题。人们越来越渴望获得通过公平竞争追求其利益目标的机会。在这种时代大趋势、民意大背景下,如果党和政府不能营造更加机会公平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不能给出“只要你努力,就有机会取得成功”的社会承诺,必然会导致人们的不满和抱怨。这种不满和抱怨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使人们对党的政策和自我监督能力丧失信心。领导指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能力不足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不断提升机会公平的制度供给,是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有效应对能力不足危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机会公平事关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社会心理学认为,机会公平对社会成员个体心理直接产生影响,影响个体价值观念的衍生变异,进而影响社会群体心理以及国家主导价值体系的建构。心理影响外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时,便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稳定。机会公平是利益均衡的前提条件,只有确保机会公平,各方利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均衡,社会才能保持和谐稳定。
  (三)机会公平是民生保障前提和社会建设基础
  保障完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其前提与基础在于机会公平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中央精神来看,公平是民生和社会建设的核心目标和价值标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从这三项内容的关系来看,我认为,机会公平是权利公平实现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规则公平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首先,没有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无法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门槛或限制,从一开始就限制了一部分人们所应享有的各种机会。不打破这些门槛或限制,没有机会上的公平,个体权利的公平就必然会落空。其次,没有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难以发挥作用。在人的活动和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那么无论具体内容多么完善,规则都没有理由要求人们公平的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机会的公平,弱者也同样难以利用规则和进入程序,规则公平也就难以发挥作用。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没有机会公平,仅仅追求权利层面和规则层面的公平,难以实现个人和社会发展间的良性互动,还容易被渲染上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所谓民生就是社会成员如何从政府、市场和社会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机会问题。所谓社会建设就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与社会建设,其根本在于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政府、市场的有效协同,建立完善透明的制度规则并加以公正的执行。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实现机会公平是破解各类民生和社会问题的“法门”。如果我们能在政治层面完善制度规则,建立公平、合理、透明、有序的社会治理规范,各种社会资源和正能量就会竞相迸发,整个社会就将自然形成积极向上的蓬勃景象。因此,做好民生和社会建设,实现机会公平是治本之策。

  机会公平中的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

  当今中国的机会公平问题,主要包括司法公平问题、行业机会公平问题、群体机会公平问题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问题,其中司法公平问题和个人发展机会问题是核心。司法公平对行业机会公平、群体机会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进行判断和评价,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矫正,是机会公平的制度保障。个人发展机会公平是行业机会公平与群体机会公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机会公平追求的核心价值观。
  (一)司法公平是机会公平的底线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领导在一系列的重要讲话中均强调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基本要求是法律制度完备、司法审判严肃和司法环境的公开透明。完备的法律制度安排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它有利于改善社会成员的机会公平,保障个人发展,从而促进个人福利和社会总体福利。司法审判严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司法审判中出现错误和疏漏,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司法环境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普遍性要求,它不仅能够增强民众对个案公平的认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能够向社会传递司法公平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平是建立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也是机会公平的前提。司法与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形成人们对法律的真实信仰,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机会的公平。只有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司法问题解决得好,解决得更加公开公正,社会怨气就会减少很多。
  (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是机会公平的核心内容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发展机会的公平是个人发展的首要前提。个人发展机会是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他们参与社会、融入社会、与社会紧密结合的基本权利和条件。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机会是其发展必需的宝贵资源。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是社会成员之间公平的基础。社会成员在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各种经济社会资源时都应该排除各种特权和歧视,获得平等的地位和相应的基本权利。个人发展机会公平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高的发展期望,同时还提供了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能激发每一社会成员的活力,开发每一社会成员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进步。
  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如果人人都享有竞争与发展潜能的平等机会,如果社会上所有工作岗位都平等开放,如果人人都有平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人民就会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人自身的尊严,就会积极进取、对社会充满希望、对自身前途怀有美好憧憬,社会也会充满生机与活力。中国梦,意味着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没有个人发展机会的公平,也就没有中国梦。只有实现了司法公平、个人发展机会公平,整个社会的机会公平才能实现,中国梦才有实实在在的个体基础。

  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实现途径

  努力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必须找到切实可行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在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司法中立等方面,在教育机会、就业创业机会和使用评价人才等方面,大力推进我国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建设。
  (一)司法公平的实现途径
  首先,反对特权对司法的干涉。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社会上的特权思想仍然很盛行,因此,反对特权应该成为目前维护我国司法公平首要和主要的任务。反对特权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力平等和条件平等。
  其次,严禁司法领域中的歧视。
  由于天赋条件有所差异,当事人行使权利客观上存在差别,因此要使社会中“最不利者”从社会得到适当的“利益补偿”,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都体现了禁止歧视的要求,但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和细节,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确保司法人员中立。
  现实社会感受的司法不公与实际发生的判决不公,大多数问题的症结皆在于法官的中立形象不好。司法人员只有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才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共同信任,从而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
  第四,确保司法程序公正。
  司法程序公正是司法公平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与问题,其重要原因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不公平所致。当前推进我国司法公平建设,急需从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入手,特别是要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
  (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实现途径
  首先,保障和促进教育机会公平。
  教育机会公平意义重大,关乎人的发展起点公平。目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根本原因在于除了户籍制度这样的一些刚性约束以外,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等是其中的关键。在保障和促进个人教育机会公平方面,确保入学权和受教育权平等;加快中考高考制度改革。同时,加大财政性教育支持力度,建立国家专项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补助制度。
  其次,保障和促进就业创业机会公平。
  就业创业机会公平是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核心内容。保障和促进个人就业创业机会公平,实质上是社会选择机制公平的问题,意指一个社会是如何筛选人才的,是否公正分配流动的机会,是否做到人尽其才。即使在社会结构稳定的情况下,社会虽然不能“做大蛋糕”,为中下层新增向上流动的机会,但只要能公平、公正地分配机会,仍然可以打破社会阶层壁垒,让社会充满活力。一个理想的社会,其社会选择的核心是绩效原则,就是以个人能力、努力为标准,推动各阶层社会流动机会的均等化。保障和促进个人就业创业机会公平,需要取消不合理的就业创业政策限制,加大人力资本培育投入,使所有的工作岗位和创业机会向劳动者创业者平等开放,更加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就业创业资源和机会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择优录用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实现就业创业机会的公平。
  第三,公平地评价和使用各种人才。
  长期以来,我们党提倡用人唯贤,坚持公正公平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干部队伍,保证了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的不断发展。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大力营造机会公平的制度环境,看清选准综合素养好、能力过得硬、具备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人才。机会公则贤者进,机会不公则庸才多,“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进”。全面公平地评价业绩,既要看发展又要看基础,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只有这样,好的干部才能够真正得到尊重和重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会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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