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全国人大将用立法引领改革,就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改革事项,该制定法律的就制定法律,该修订法律的就修订法律,该废止的就废止。要让我们的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地向前推进。
傅莹表示,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傅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新的五年立法规划,其中有68件立法项目,涉及的面很广,也都是社会上比较关心的问题。比如,要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要修改食品安全法,要修改预算法等。
代表委员建议,应修订预算法及时推出市政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他们表示,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到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决策层关于化解地方债务的治理思路逐步清晰,即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健全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规模控制、统计管理等制度,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66504.56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从审计的数据看,全国政府性债务总额基本符合预期,政府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以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取代过去隐性担保、隐性负债的融资机制,是真正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同时又满足地方政府持续融资需求的重要措施。”他说,推出市政债,就要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核心问题就是要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在预算法中对政府举债特别是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明确。因为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负债,也不能为债务提供担保。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政债是防范和化解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一个探索,但它不仅是一项简单的债券发行,更是一个涵盖法律、财政、金融等诸多领域改革的系统工程。”他说,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修改预算法等法律制度,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条例,提高金融市场的成熟度,从法律上规范举债主体,从财政上改造地方政府收支结构,健全市政债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可问责的信息披露体系等。这些都是保障市政债发行的支撑条件。
周学东进一步表示,从发展战略看,在地方政府债务较为复杂、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够明晰以及金融市场尚不健全的现状下,中国的市政债应当走一条渐进式发展道路。短期内,中央政府应尽快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条例,确定债务上限,加强债务管理,对存量债务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严格控制融资平台贷款;长期而言,着力融资创新,对财政部代发的地方债和城投债逐步进行规范、改造和并轨,最终发行标准的市政债。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表示,需尽快重启预算法修订,只有通过立法让财政公开透明才能够问责,才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财政预算的评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