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金融细则密集落地。继《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后,《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于21日正式出台。 此次公布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人民币境外借款的期限,以及不同借款主体的境外借款规模。细则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且借用期限必须超过1年。区内借款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且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区内银行借款资金则必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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