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纳入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2014-02-20   作者:陈莹莹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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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于市场关注的存贷比指标,《办法》未做调整。银监会相关负责人19日表示,银监会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

  《办法》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首次列入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日益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容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办法》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同业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例如,所有将在30天内到期的抵(质)押融资项目均应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种类的存款所对应的折算率来合理匹配相应的资产。

  目前银行基本达标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去年底,适用《办法》的商业银行的平均流动性覆盖率达125%。其中,所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60%;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00%的银行数量占比为84%,资产规模占比为86%。《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目前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基本达标,所以《办法》对市场的影响属于中性。知情人士表示,流动性覆盖率在2012年初时就已进入银监会视野,商业银行需逐季上报,大部分银行达到了100%的标准,少部分未达标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也远高于过渡期的要求。

  民生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邹恒超预计,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将远高于过渡期标准。《办法》不会对目前同业和理财业务期限错配构成制约,但后续可能出台其他政策继续规范理财和同业非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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