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就是不愿“认栽”。已有一段时间的“光大乌龙指”事件的主角——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的一纸诉状,又将这个2013年A股市场最为著名的事件拉回了公众的视野,同时也揭露了更多不曾为人所知晓的细节,包括光大证券是怎样在中金所的热线指导之下完成对冲交易。
2月14日,“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要状告证监会的消息迅速了占据了财经媒体的首页。已经被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终身禁入者的杨剑波称,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员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
杨剑波称,在当天下午的整个交易过程中,中金所多次电话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对冲交易),除了知道光大证券要进行对冲交易,不但没有提出异议,相反让其别太猛。
杨剑波披露的细节一下子把包括中金所和上海证监局在内的部门卷了进去。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则当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时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6个月前。2013年8月16日上午11点05分左右,超级权重股中国石化成交突然发生异动,1秒内出现五笔跳价成交,单笔成交量均达到9807手,合计49035手。中国石化的顺势暴涨顿时引发了市场的猜测,资金也循序涌入其他蓝筹股。短短几十秒之后的11点05份56秒,两市第一大市值股票工商银行触及涨停板。到了11点06分左右,上证指数瞬间飙涨超过100点,最高冲至2198.85点。在代表蓝筹的沪深300成分股中,总共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上述71只股票主要集中在金融、交运设备、公用事业等大蓝筹概念。当天,沪市银行板块中,除建设银行未触及涨停外,其余均触及涨停。
当天适逢沪深300期指交割日,受到现货市场影响,股指期货市场在11:06分突然大幅飙升,主力合约2分钟内上涨超70点,但在随后十多分钟内将大部分涨幅回吐;午后多头无力再战,主力合约快速跳水,并跌破2300点关口。据中金所当天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日股指期货收盘后,光大期货方面在主力合约IF1309持有的空单量新增7023手,达到史无前例的10194手,名列所有期货公司空单持仓排名第一。
证监会此后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证监会表示,8月16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徐浩明、杨赤忠(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收市新增卖开750张,买平200张)。
证监会说,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7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证监会。值得一提的是,在这起行政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为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和杨翼飞律师。而早在14年前的2000年,被称为“中国企业状告证监会第一案”的“凯立案”中,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获胜,其代理律师正是这位李江律师。
多位律师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法定义务去阻止对冲交易的进行,也无对冲交易涉嫌内幕交易的提示义务。即便监管部门有过错,和杨建波的操作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此为依据很难推翻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能够立案的话,这起行政诉讼的最大价值在于促使业界思考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过程当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其对于被监管的对象——证券公司的指令性行为到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