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祁门县推进公务接待改革,探索形成了以“总量控制、全程监控、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公务接待红线预警制度,从规定标准转变为控制总量,从突击检查转变为定期督查和提醒,从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防范,从追究单位责任转变为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在全县构建起公务接待从俭、反对吃喝浪费的长效机制。
事前确定基数 实行总量控制
记者在祁门采访了解到,自2001年来,该县先后出台《关于实行单位业务招待费总量控制的办法》、《县直单位招待费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乡镇政府招待费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强化事前环节的总量控制,有效解决了随意无约束接待等问题,使公务接待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一是核定指标。2001年初,祁门县纪委以1998年至2000年招待费用的3年平均数为基数的基础上削减20%至50%,核定出各单位当年招待费用指标,此后2009年又在此基数上削减10%。而从2009年至今,虽有物价上涨因素,但保持全县公务接待费逐年不增。
二是正式下达。在完成指标核定的基础上,2001初年县纪委印发《关于下达各单位业务招待费控制指标的通知》,作为各乡镇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的控制标准。2001年以来的12年,该县每年年初都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单位下达年度招待费指标,同时严格执行祁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推行“同城不吃请,下乡不喝酒”、“党政干部工作日禁止午餐饮酒”规定,要求公务招待报销实行税务发票、原始菜单和审批单“三单合一”。
三是全部覆盖。为防止接待费用转嫁,从2002年开始,祁门县纪委将机关二级机构纳入核算范围;从2006年开始,将各乡镇政府纳入核算范围,实现了全县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乡镇以及二级机构和站所总量控制全覆盖,做到全县“一盘棋”的统一管理。目前,各乡镇各单位均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公务招待细则,确保了不越基数、不超总量。
事中开展督查 实行全程预警
祁门县县纪委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全年一检查,半年一抽查,每季一公开,做到定期提醒,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强化事中环节的全程监控,有效解决了公款吃喝风气蔓延等问题,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解决。
一是年度检查。每次年初,下发《关于开展单位业务招待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制定对各乡镇各单位上一年度业务招待费执行情况检查方案,并从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公务招待费检查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项经费。2001年以来,每次年初都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各单位业务招待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共从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100人(次)参与检查工作。
二是半年抽查。每年年中选择全县三分之一单位的行政事业招待费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当年度未抽查的乡镇、单位顺延至第二年或第三年抽查,做到三年内对全县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乡镇以及二级机构和站所全部抽查一次。2001年以来,共组织10次年中抽查活动,抽查乡镇单位350个(次),做到了全县范围内的每个党政机关、乡镇以及二级机构和站所均抽查3次。
三是季度公开。要求各乡镇各单位每季度将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按招待性质、招待地点、招待用途等方面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在乡镇、单位公开一次,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同时,要求各乡镇各单位将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在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事后奖惩分明 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祁门县出台的公务招待费超控制指标惩戒办法,对乡镇、单位当年度公务招待费指标年终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而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公务招待费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对乡镇、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征收送温暖基金,强化事后环节的责任追究,有效解决了违反不惩处和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是内部通报。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公务招待费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内部通报,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2001年以来,共发出内部通报6期,对58个(次)超支乡镇、单位进行了内部通报,整改落实各类问题32条,健全完善规章制度136个。
二是征收基金。向超支乡镇、单位下发《关于征收送温暖基金的通知》,对超支部分按照“1+1”方式征收送温暖基金,即按1∶1比例向乡镇、单位征收送温暖基金,同时还要求乡镇、单位主要领导个人上缴超支部分的10%。其中,对连续两年招待费超支,且超支幅度在30%以上的,第二年超支部分按1∶2征收送温暖基金。2001年以来,共征收126个(次)乡镇、单位送温暖基金30余万元,有38名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征收个人送温暖基金1.68万元,其中2002年当年即征收送温暖资金达26万元。
三是一票否决。对接待费用超出指标的乡镇、单位,直接取消所在乡镇、单位当年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政风、行风“三位一体”评议优秀表彰资格,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招待费超支,且超支幅度在30%以上的,对疏于管理、造成公款吃喝问题严重的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超标乡镇、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