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快递”案引起了社会对物流快递行业安全监管的高度关注,报载,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刘君表示,国家邮政局正在研究出台快递费用指导价,“比如北京市内快递多少钱,我们会有一个指导价格。” 无可否认,目前国内快递业的无序竞争导致服务收费畸形,而畸形的服务收费又进一步加剧了快递业的无序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快递业主管部门——国家邮政局,就能够、必须或有权为快递业服务费指定政府指导价。 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市场行为,职能部门并不是想怎样就能怎样,而是必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比如针对市场的价格行为,就应该是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绝不能随意插手干涉市场自主定价。 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只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才可以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快递业服务收费属于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并不符合政府定价或制定指导价的范畴,完全是由市场竞争下经营者自主定价。关于这一点,快递业服务费此前多年来完全由市场定价管理方式的实践也可证明。但是,如今为了规范所谓的快递价格乱象等,置《价格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地要制定快递业服务费指导价,确有越位、越权、违法之嫌。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具有市场开放基础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欲止其价格乱象,政府定价(指导价)并非一本万利的良药,比如医药价格就是很好的反面例证。事实上,快递业收费乱象并非其因没有制定指导价而引起,而是一些快递法规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有关细则缺失造成。也就是说,要治理快递业价格乱象,关键是要加强行业法规的完善、落实,严格快递业准入规则等,通过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来自行形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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