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权能,让农民拥有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并不会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所抵押的只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抵押并不会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即使出现抵押风险,所转移的也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转移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转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务之急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明确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性质、内涵及法律关系。有必要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保护农民对宅基地之上住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实质性发挥农民住房财产在增加农民财产收入中的重大作用。 今年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全面明晰和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产权归属清晰是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只有通过登记发证,将各类不动产权利确认和固定下来,不动产产权改革和不动产市场交易、流转才能进行。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备受关注的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策的指引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发挥国家法律的保障作用,及时通过立法和修法巩固改革成果,真正让土地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为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利提供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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